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車輛退出網約車經營後,則應變更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有關車輛報廢問題,建議參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內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