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2號)第六條:內河船舶船員持證人任職不得高於《適任證書》所記載的類別和職務資格,也不得超出《適任證書》所記載的航區(線)。內河船舶船長和高級船員能聘任到內河船舶普通船員崗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