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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辦證許可權能否下放至縣(市、區)?

來源:海事局    2025-11-24 08:58:04

  問:我是市級海事部門工作人員,近幾年,我省實行放權賦能,將船員辦證許可權下放至縣(市、區),能否為縣級交通部門申請海事協同管理平臺專線,同時為其工作人員申請船員業務辦理許可權?


  答: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國辦發〔2023〕5號),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實施機關可以為直屬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以及設區的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2號)第五條第二款"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任考試和發證的各項制度,並及時向社會發佈相關資訊,為船員參加適任考試和辦理《適任證書》提供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第二條"承擔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滿足適任考試、發證管理要求的人員、設備、場地和資料,並按規定建立運作有效的船員管理品質管理體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海船員〔2021〕46號)第二十三條"各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針對僅在本轄區航行的總噸位100以下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特點,制定適任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
  綜上,船員適任證書核發許可權可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發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發證的各項制度,並配備滿足要求的人員、設備、場地和資料,建立運作有效的船員管理品質管理體系。
  如申請僅在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轄區航行的100總噸以下船舶船員考試及發證管理許可權,請向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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