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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等十一部規章修訂的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12-17 09:42:00

  近日,交通運輸部以2018年第30號至第40號令頒布了一批規章的修改決定,分別為關於《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的修改決定,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民航有關單位以及社會各方更好地理解規章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上述規章出臺的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落實民航局“分類管理、放管結合、以放為主”促進通航發展的方針,構建更加符合通用航空發展規律和需求的通航規章體系,同時,對通航改革試點工作的取得的成果,及時固化到規章中,鞏固改革成果,需要對目前不適應通用航空發展的以及與通航改革不適應的規章進行修訂。本著“急用先修”的原則,採用修改決定的方式,對上述規章進行所有修訂。 
  二、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涉及的十一部規章,分別從規章適用範圍、簡化審批程式、放寬相關要求、增加靈活機制、調整課程設置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調整規章適用範圍,杜絕套用運輸類規章管理通用航空 
  《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均將原規章中的民用機場改為運輸機場,刪除原規章中有關民用機場的定義和分類,為通用機場另行規定留出空間。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刪除公務機運輸業務參照適用的規定,目前正在制定更有針對性的通航安保規則。 
  2.減輕通航企業義務,實現通航雙證合一審批 
  總結通航改革試點經驗,實現雙證合一審批合法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刪去了第十四條“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民航規章的規定完成運作合格審定”,並對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了精簡。《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和《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也做了相應修改。 
  3.放寬維修和改裝資格,便於通航獲取維修資源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放寬了實施維修和改裝人員的資格,負責批准或認可的適航審定部門不再僅指民航局的部門,翻修和改裝工作也不需要在民航局授權的監察人員的監督下實施。 
  4.新增豁免偏離等條款,靈活滿足通航企業實際需求 
  《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新增“民用航空器的設備、儀錶要求”一條,規定“除經局方批准外,按本規則運作的航空器應當安裝或配備本章所要求的設備和儀錶。”規範局方批准豁免偏離的合法性。 
  5.降低人員資質要求,促進各類通航活動快速發展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修訂後,對於運動駕駛員執照和私用駕駛員執照,允許非訓練機構進行訓練,取消運動駕駛員執照和私用駕駛員執照訓練機構審批的行政許可;根據無人機發展情況,補充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內容,同時為避免規章內其他僅反映有人機特點的條款對無人機駕駛員的適用,僅列出適用性條款,具體規定另行制定;在體檢方面也通過認可機動車駕駛證體檢合格要求等規定降低了獲取運動駕駛員執照的體檢合格要求;為促進運動類航空的發展,明確在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的運動類執照換發我國執照時,取消實踐考試要求。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降低了原243條關於機長資格的相關要求,取消使用旅客座位不超過9座(不包括機組座位),同時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航空器對機長需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要求,同時降低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要求,以促進小型航空器進行商業運輸活動的發展。 
  《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延長體檢合格證有效期,II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由原來36個月調整為60個月,將年齡滿50周歲以上II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與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一致。 
  6.調整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明確最低課目標準 
  調整《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附件A,使之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中允許使用初級飛機進行私用駕駛員執照訓練的修改決定相銜接。由於整體課程訓練品質直接關係運輸航空安全,故該課程的私用駕駛員執照訓練階段仍需使用飛機進行訓練,故明確排除初級飛機適用。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3號)(已被修訂)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0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0號)(已廢止)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1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2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4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5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6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7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8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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