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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9-04-15 14:34:00

交運規〔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9年4月8日
 
 
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評價工作,推動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提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含初期運營)線路、運營單位和城市線網的服務品質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評價堅持以乘客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評價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職責協商組織開展服務品質評價工作。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組織開展服務品質評價工作。新開通運營線路,自次年起開展服務品質評價。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評價以線路為單位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的服務品質得分,以其所轄線路的服務品質得分按各線路客運量加權平均後,根據運營單位工作表現情況加減分,再按所轄線路規模進行系數調整。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的服務品質得分,以城市線網所有線路的服務品質得分按各線路客運量加權平均後,再按城市線網規模進行系數調整。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評價應當依照本辦法和部《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評價規範》要求開展,評價內容包括乘客滿意度評價、服務保障能力評價及運營服務關鍵指標評價3個部分。
  乘客滿意度評價應當通過面訪調查、網路調查、電話調查等方式開展。
  服務保障能力評價應當通過實地體驗、資料查閱、數據調取、人員詢問、現場測試等方式開展。
  運營服務關鍵指標評價涉及的數據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城市應當通過智慧管理系統直接獲取。
  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提前制定評價方案,並及時通知運營單位。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以下統稱評價實施單位)開展服務品質評價。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服務品質評價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與被評價對象無隸屬關係或者利害關係,能夠客觀公正地開展服務品質評價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健全的制度;
  (四)熟悉城市軌道交通行業,有從事社會調查的經驗;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獨立、公正、客觀地開展服務品質評價。開展服務品質評價時,不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秩序。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服務品質評價工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提供相應文檔資料,並對報告情況和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運營單位在評價過程中存在提供不實數據、出具虛假資料、干擾正常評價工作等情形的,評價結果無效。
  第十二條  服務品質評價工作完成後,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出具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評價報告應當包括評價工作基本情況、評價結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建議等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于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服務品質評價報告書面報送城市人民政府,並抄送相關部門,為建立與運營安全和服務品質掛鉤的財政補貼機制提供決策依據。
  運營單位應當將服務品質評價結果納入部門和人員日常工作評價、考核體系。鼓勵運營單位建立與服務品質評價結果掛鉤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及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運營單位,督促運營單位採取有效措施,改善服務品質。
  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送問題整改報告。對於規劃建設等遺留問題,暫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應當在整改報告中詳細説明原因,並通過技術、管理等措施加以改進,在保障運營安全的基礎上不斷提升服務品質。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服務品質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於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服務品質評價報告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服務品質評價報告報送交通運輸部。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可選取轄區內部分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開展服務品質評價,加強對城市的監督指導,促進服務品質評價工作規範化開展。
  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全國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分析提升工作,並視情對各地服務品質評價工作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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