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策解讀 >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解讀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海事局    2018-08-27 14:00:00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是水路運輸領域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重要的安全風險防控點。為此,原交通部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並於2012年進行了部分修訂。

  近年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數量和種類持續增長,特別是液化天然氣等液化氣體的運輸量大幅攀升,安全形勢日益嚴峻,亟需進一步強化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要求。與此同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等國際公約規則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內法規,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均提出新的要求。並且,按照國家“放管服”改革的統一部署,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已經取消或者下放。因此,需要對該規定進行全面修訂,以適應實踐管理需要、符合國際公約和上位法並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共八章五十二條,分別為總則、船舶和人員管理、包裝和集裝箱管理、申報和報告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一、進一步統一危險貨物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適運要求。

  長期以來,我國危險貨物國際運輸和國內運輸在船舶技術條件、貨物適運條件等方面是差異化要求,國際運輸適用相關國際公約和規則,國內運輸則適用國內法規和技術規範。但由於國際和國內運輸的貨物適運條件不一致,導致危險貨物國內運輸轉國際運輸時需按照國際公約規定重新包裝、積載、隔離,給貨主與船東造成很大不便,也增加安全監管與執法難度。同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適運要求統一適用於國際和國內運輸,未有所區分。在實踐中,長期以來國內運輸包裝危險貨物已在參照國際公約管理。

  近年來,發生在長江水域的危險貨物事故和險情,顯現出國內特別是內河危險貨物運輸風險居高不下,應當收嚴國內危險貨物運輸要求。因此,在本規定中進一步統一了危險貨物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貨物適運要求,主要體現在船舶和人員的一般要求、危險貨物技術條件和安全適運要求、申報和作業管理、安全監管手段等方面。

  二、統一船載危險貨物與港口危險貨物的範圍。

  由於歷史原因以及船舶和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所依據的國際公約有所不同,船載危險貨物與港口作業危險貨物的範圍不一致,導致實踐中在船舶監管和港口作業環節對危險貨物的認定不一致,給企業生産經營和行業監管造成不利影響。為此,經反覆溝通論證,本規定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範圍與《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中港口危險貨物的範圍進行了銜接,基本保持一致,仍保留的差別主要包括:

  (一)屬於船載危險貨物範圍的B組固體散裝貨物中,僅在散裝時具有化學危險的固體散裝貨物,不屬於港口作業危險貨物範圍;

  (二)屬於船載危險貨物範圍的安全風險較小的散裝液體化學品,即《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第17章“最低要求一覽表”“d”欄中標注為“P”的散裝液體化學品,不屬於港口作業危險貨物範圍;

  (三)屬於港口作業危險貨物範圍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所列物質,不屬於本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船載危險貨物範圍的,船舶載運時僅需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建立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誠信管理制度。

  在認真總結多年來對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誠信中國”的總體要求,建立了“兩員”誠信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兩員”日常從業情況的監管,具體誠信管理制度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

  四、改革船載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和過駁作業行政許可制度。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統一部署,本規定對船載危險貨物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一是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許可中的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由許可制調整為報告制;二是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調整為船舶在港口水域外從事內河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或者海上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同時,本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負有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的托運人和承運人的安全責任,對海事管理機構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

  五、明確了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安全監管要求。

  針對載運液化氣船的特殊危險性,本規定對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進行了系統規範,明確了液化氣船作業前會商和試氣實驗安全風險論證兩項制度。

  本規定還針對LNG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分別作出特別規定,主要有:載運LNG進出沿海港口、停泊、作業,由船舶通過專題論證確定並落實安全保障措施;載運LNG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作業,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評估論證明確護航等安全保障措施,經徵求港航管理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佈。對船舶噸位、貨種、航線相同且通航安全條件沒有重大變化的,可不再重新評估論證,以便利相對人。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沿海與內河、以及不同港口在通航條件、敏感資源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按照“一船一議”“一港一議”方式明確安全保障措施,可以避免“一刀切”,也可以靈活兼顧不同船舶、不同地方、不同情況的需求,最大限度保障LNG運輸安全,尤其是滿足LNG內河運輸需求。

  六、明確內河危險貨物船舶強制洗艙相關要求。

  考慮到不相容的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相互接觸可能引發安全事故,以及洗艙作業本身具有較高的安全風險,借鑒載運散裝液體化學品海船強制預洗的成功做法,本規定要求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內河船舶應當在具備條件的碼頭、專用錨地、洗艙站點進行洗艙,並明確了免予洗艙的情形,通過強制排岸接收要求,有效防止船舶出境後故意向水體排放化學品洗艙水。


政府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