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船員註冊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1號)作如下修改: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複印件之一”。
本次修訂《船員註冊管理辦法》是交通運輸部貫徹國務院有關精神的要求,是落實國臺辦、國家發改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舉措。
修訂後,實現港澳臺同胞在內地(大陸)船員註冊,為港澳臺船員報名參加內地(大陸)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提供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