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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解讀

來源:交通運輸部    2017-03-21 13:32:00

  經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5號),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發佈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將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將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刪除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修改是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的相關要求,切實落實“先照後證”改革,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規範審批行為,實現審批行為的公開便利。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事項,有利於提高登記審批效率,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推動監管方式創新,促使監管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後轉移,全面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二是將第六條第(一)項第1目修改為:“1.車輛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將第八條第(三)項中“車輛檢測合格證明”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刪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修改原因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第1號)包含了以上內容並且對相關規定作了調整。

  三是在第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或IC卡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該條是保留原第三章二十一條有關年度審驗工作的要求,並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第1號)相關表述作了調整。

  四是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修改為“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此處是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第5號)相關規定而作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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