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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交通運輸部    2017-07-12 10:47:00

財預〔2017〕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為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逐步建立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産、收益對應的制度,有效防範專項債務風險,2017年在政府收費公路領域開展試點,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規範政府收費公路融資行為,促進政府收費公路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今後逐步擴大範圍。為此,我們研究制訂了《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
  2017年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已經隨同2017年分地區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下達,請你們在本地區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內組織做好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管理、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儘快發揮債券資金效益。
  現將《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規範政府收費公路融資行為,建立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産、收益對應的制度,促進政府收費公路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收費公路,是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國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及收費一級公路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地方政府為發展政府收費公路舉借,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對應的廣告收入、服務設施收入、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收入等。
  第四條 地方政府為政府收費公路發展舉借、使用、償還債務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地方政府為政府收費公路發展舉借債務採取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方式。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為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由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
  第六條 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
  第七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管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八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應當專項用於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優先用於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重點支援“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規劃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

第二章 額度管理

  第九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內,根據政府收費公路建設融資需求、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和專項收入狀況等因素,確定年度全國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總額度。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應當在國務院批准的分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安排,由財政部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抄送交通運輸部。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于每年7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可以在國務院批准的該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統籌調劑額度並予批復,抄送交通運輸部。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使用情況的監控。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政府收費公路發展規劃、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投入、未來經營收支預測等,組織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收費公路收支計劃,結合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和專項收入、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情況等因素,測算提出下一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市縣級交通運輸部門確需使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的,應當及時測算提出本地區下一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需求,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報送省級交通運輸部門。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本地區下一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需求,隨同增加舉借專項債務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報經省級政府批准後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結合國家公路發展規劃、各地公路發展實際和完善路網的現實需求、車輛購置稅專項資金投資政策等,對各地區下一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項目和額度提出建議,報財政部。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內,根據省級和市縣級政府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政府收費公路建設融資需求、專項債務風險、項目期限結構及收益平衡情況等因素,提出本地區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分配方案,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將分配市縣的額度下達各市縣級財政部門,並抄送省級交通運輸部門。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提供政府收費公路建設項目的相關資訊,便於財政部門科學合理分配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上級下達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內,會同本級交通運輸部門提出具體項目安排建議。
  第十八條 增加舉借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入應當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包括:
  (一)省級政府在財政部下達的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內發行專項債券收入;
  (二)市縣級政府收到的上級政府轉貸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入。
  第十九條 增加舉借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安排的支出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包括本級支出和轉貸下級支出。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支出應當明確到具體項目,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中統計,納入財政支出預算項目庫管理。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庫,項目資訊應當包括項目名稱、立項依據、通車里程、建設期限、項目投資計劃、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車輛購置稅等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安排的補助、車輛通行費徵收標準及期限、預期專項收入等情況,並做好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的銜接。
  第二十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還本支出應當根據當年到期收費公路專項債務規模、車輛通行費收入、對應專項收入等因素合理預計、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
  第二十一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利息和發行費用應當根據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規模、利率、費率等情況合理預計,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廣告收入、服務設施收入等專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除根據省級財政部門規定支付必需的日常運轉經費外,專門用於償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本息。
  第二十三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6〕155號)規定列入相關預算科目。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的專項收入,應當列入“專項債券項目對應的專項收入”下的“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的專項收入”科目,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上反映。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決算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結合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的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發行建議,審核確定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發行方案,明確債券發行時間、批次、規模、期限等事項。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交通運輸部門做好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發行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地區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發行準備工作,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做好資訊披露、信用評級、資産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市場化方式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場所發行和流通。
  第二十七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應當統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或××市、縣)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期)——××年××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專項債券(×期)”名稱,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發行和使用應當嚴格對應到項目。根據政府收費公路相關性、收費期限等因素,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一個地區的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期限應當與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期限相適應,原則上單次發行不超過15年,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根據項目建設、運營、回收週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發行時,可以約定根據車輛通行費收入情況提前或延遲償還債券本金的條款。鼓勵地方政府通過結構化創新合理設計債券期限結構。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及時向社會披露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相關資訊,包括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規模、期限、利率、償債計劃及資金來源、項目名稱、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建設期限、車輛通行費徵收標準及期限等。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披露截至上一年度末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的實施進度、債券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形成的專項收入,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履行項目運營管理責任,加強成本控制,確保車輛通行費收入和項目形成的專項收入應收盡收,並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發行費用。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資金。
  第三十三條 年度終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交通運輸部門編制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支決算,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決算報告中全面、準確反映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等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交通運輸部門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本地區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償還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的管理和監督,確保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債務,不得通過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交通運輸部門,將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産納入國有資産管理。建立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資産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強資産日常統計和動態監控。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資産運營維護責任,並做好資産的會計核算管理工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産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發行、使用、償還等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收費公路等政策規定的行為,及時報告財政部,抄送交通運輸部。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可以暫停其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在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監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和完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制度,下達分地區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對地方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實施監督。
  交通運輸部配合財政部加強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指導和監督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做好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管理和預算管理,組織做好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並按照專項債務風險防控要求審核項目資金需求。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地區國家公路網規劃、省級公路網規劃建設的政府收費公路資金需求,組織做好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庫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的銜接,配合做好本地區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各項發行準備工作,規範使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組織有關單位及時足額繳納車輛通行費收入、相關專項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政府規劃建設政府收費公路確需發行專項債券的,市縣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參照省級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做好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以及對應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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