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以2017年第24號令頒布了《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各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出臺的背景、工作過程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工作過程
原《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36號)于1993年7月29日頒佈施行,是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國際航空市場準入的管理規範。該規章頒布至今已二十四年,需要對原來設定的許可條件修改完善,相關許可程式也需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作進一步調整。
根據工作安排,民航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了行業意見,並根據有關行業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在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後,形成了規章修訂草案。2017年5月17日,經交通運輸部第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5月26日公佈。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25條,包括許可條件、許可程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生效時間等內容。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完善行政許可相關規定
由於原規定(民航總局令第36號)頒布時間較早,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之處,需依據現行規定進行修訂,因此,《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申請條件、程式,暫停、終止許可的程式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增加守法信用資訊的內容
在國際航線經營許可條件中,增加了守法信用資訊的內容,要求空運企業守法信用資訊記錄中沒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以便動態掌握從事國際航線經營企業的安全狀況,在放寬準入的同時,加強安全管理。
(三)國際航權實施分類管理
為落實國家簡政放權的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規定》正式明確了國際航權的分類管理。其中,對於航權開放的國家或航線,民航局將根據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國家發展戰略和國際航線總體規劃的有關情況制定目錄,目錄內的航線不限定指定承運人、運營航線、運營班次及運力安排。
(四)加強監督檢查,豐富管理手段
《規定》豐富了監督檢查內容,並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擅自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運營、擅自轉讓、買賣和交換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補充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加強了處罰力度。此外,《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要求,旨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