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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解讀

來源:交通運輸部    2017-03-21 13:19:00

  經2016年8月31日第1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關於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本次發佈的《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將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有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和設備。1.專用車輛要求。(1)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2)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3)核定載品質在1噸及以下的車輛為廂式或者封閉貨車;(4)車輛配備滿足線上監控要求,且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2.設備要求。(1)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2)配備必要的輻射防護用品和依法經定期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第1號)包含了原第七條第一項第一目專用車輛技術要求內容。 
  二是將第十條第(三)項第2目中的“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將第十六條中的“《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修改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刪除第三十九條。 
  修改是由於《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第1號)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包含了以上內容並且對相關規定作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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