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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9-07-08 15:49:00

  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對《國際海運條例》進行了修訂,取消了“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許可”“外商投資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審批”等事項,對涉及審批事項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為落實《決定》的要求,交通運輸部于6月21日發佈2019年第21號部令,對《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進行了相應修訂。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針對取消“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審批”,刪除了申請材料、許可程式等相關條款(第十九條)。二是針對取消“外商投資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審批”,刪除了許可條件、許可程式等相關條款,外商投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相關管理要求與內資企業保持一致,同時對“與現行開放政策不符”的條款進行了修訂(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三是加強信用管理,對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經營者違反《國際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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