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監督實施辦法》(交通部令1988年第2號)(後簡稱《實施辦法》)是根據1987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制定,《實施辦法》對加強港口消防監督管理,落實港口公安機關消防監督管理職責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港口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已發生重大變化,一是在2017年深化港航公安機關管理體制改革進程中,已將港口公安局從所屬交通港航單位中分離,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並依法履行所轄區域內消防管理職責。二是根據2018年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公安部門的消防管理職責已調整至應急管理部門,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也通過了關於修改《消防法》的決定,消防工作監督管理的主體發生了重大變化。
基於上述原因,《實施辦法》已不適用,我部廢止了《實施辦法》。
部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