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第593號令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佈施行,在我國公路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著我國公路安全保護工作邁上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臺階。
(一)立足全面保護。從保護主體看,《條例》不僅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保護職責,而且還動員各級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從保護對象看,既明確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屬設施等公路主體線路的保護,又加強了對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集鎮規劃控制區、橋梁採砂區、橋隧爆破區等立體空間的管理。
(二)重點強化治超。違法超限運輸危害極大,是最為嚴重的公路“殺手”。為此,《條例》將建立超限治理長效機製作為重中之重,從管理手段上強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環節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綜合治理,從車輛的生産、改裝、註冊登記、貨運裝載、站點檢測、責任追究等環節入手,對超限治理作了詳細規定。
(三)堅持依法行政。堅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條例》嚴格遵循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不僅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賦予了必要的執法手段,又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實現公路執法的權責統一,有利於建立“層次清晰、事權明確、權責一致、運轉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體制,進一步促進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能轉變。
(四)突出服務便民。維護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是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做好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是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條件。因此,《條例》始終堅持以執政為民、服務群眾為指導思想,不斷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和宗旨。如,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對公路養護工程的及時公告和保暢義務,防止施工區域路段堵塞;建立了跨省大件運輸聯合審批機制,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加強路網運作監測,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發佈公路出行資訊等。
《條例》共6章77條,各章分別是總則、公路線路、公路通行、公路養護、法律責任、附則。總體內容貫穿了公路安全保護這一主線,通過對公路進行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相結合,通過加強養護管理和提升公路應急處置能力,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具體來講,就是以《公路法》為主要依據,以保護公路設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規範執法行為、改善公路服務水準為出發點,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單位、個人等在公路安全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適應實際工作需求,細化《公路法》部分條款的內容,對非法佔用、挖掘、穿跨越、損壞、破壞公路設施的行為和處罰措施作出具體規定;總結集中治超經驗,著力健全治超長效機制,加強車輛生産、銷售、註冊以及貨運場站裝載等環節的源頭監管;加大公路保護力度,強化執法手段和措施,對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加強公路交通網路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的規定。
(一)關於車輛超限治理制度。作為車輛超限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在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包括強化車輛生産、銷售、登記以及貨運場站裝載等環節的源頭管理,明確了相關主體的責任或義務,確保源頭治理的效果。同時,加強了路面監控網路的建設,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建設和管理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並加大了對車輛超限的責任追究力度。總的來説,《條例》通過一系列規定對近年來超限治理的有益經驗進行了鞏固,力求治超制度環環相扣,取得長效,為進一步開展車輛超限治理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礎。
(二)關於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針對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情況並結合《公路法》的相關規定,對修建鐵路、機場、供電、通信、水利等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設施的涉路施工活動,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運輸活動,護路林更新採伐等方面規定了行政許可制度。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創新了行政許可的方式。比如,加強了涉路行為行政許可的“前、中、後”三個環節管理,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許可申請前對涉路施工行為進行安全評價,二是要求涉路工程設施必須經過許可機關驗收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確了涉路工程設施建成後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再如,為解決近年來各地反映跨省大件運輸中存在不便民的問題,《條例》建立了跨省大件運輸聯合審批機制,即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協調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聯合審批跨省超限運輸許可,實行“一站式審批”,極大地便利了申請人。
(三)關於保障公路安全的區域範圍。《條例》在《公路法》的基礎上,對保障公路安全的區域範圍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對相關區域的保護義務。具體包括:一是公路建築控制區制度,明確了建築控制區的劃定標準並規定了一系列的保護性制度;二是集鎮規劃控制區制度,《條例》規定新建村鎮、貨物集散地、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與公路保持一定距離,並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通過對規劃、建設等源頭環節實行有效管控,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降低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務標準;三是其他保護區域,如橋梁周邊一定範圍內禁止採砂,嚴格限制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危害性活動,公路周邊一定區域嚴格監管採石、取土、爆破等活動。
(四)關於公路養護管理模式。近年來,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養護工作正在從粗放型向集約化、專業化方向轉變,管理工作正在從經驗型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轉變,通行保障工作正在從被動應對型向主動化、人性化方向轉變。《條例》在總結各地探索公路養護運作機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公路養護單位的資質條件,提出了公路養護的專業化、社會化發展方向,強調了公路養護的作業標準和操作規程。這些規定,將進一步促進公路養護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提高公路養護的品質和效率,緩解養護施工與通行保暢的矛盾,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條件。
(五)關於農村公路保護。近年來,我國鄉道和村級公路里程迅速增加,特別是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後,農村公路得到快速發展。到2010年底,全國農村公路總里程達345萬公里。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保護工作,《條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規層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確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對《公路法》作了補充;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超限運輸車輛損壞農村公路,《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通過調研,實踐中,農村群眾對這一規定非常支援,對“家門口的路”很有感情,責任心很強,保護熱情很高。
(六)關於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公路具有開放性,承載著高速運作的車流,公路執法具有較高危險性,為保障《條例》規定的公路安全保護制度落實到位,《條例》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一是細化了行政處罰規定。主要是根據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及其違法情節規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質不同的處罰,增強行政處罰的規範性和操作性。二是完善了行政強制規定。主要是對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損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等危害較大的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當然,公路管理機構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避免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七)關於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制度。《條例》總結了近年來應對雨雪冰凍災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發事件成功經驗,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要求建立國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確保關鍵時刻能夠迅速調集物資搶通修復公路。二是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在出現公路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並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三是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將武警部隊力量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四是為了便於社會公眾及時知曉公路狀況,提前安排出行計劃妥善應對公路突發事件,儘量減少由於公路突發事件給出行帶來的不便,《條例》還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資訊,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並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佈公路出行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