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要求,指導各地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工作,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水準,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為明確安全評估的有關技術要求,以辦公廳文件形式同步出臺了《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第1部分 :地鐵和輕軌》(交辦運〔2019〕83號)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規範》(交辦運〔2019〕84號)。3個文件將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就《暫行辦法》和2個配套規範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快速發展。截至2018年底,我國內地(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共有24個省份的35個城市開通運營軌道交通,運營線路171條,運營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約212.8億人次。城市軌道交通在引領和支撐城市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出行、緩解交通擁堵、減少空氣污染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大城市人民群眾日常出行首選的公共交通方式。與此同時,隨著運營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壓力和挑戰也日益加大。為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三方評估制度”“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未通過運營前安全評估的,不得投入運營”;《規定》明確要求,“通過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運營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因此,亟需在已發佈施行《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號)基礎上,制定出臺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的管理制度,形成完整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制度體系。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5章27條,包括總則、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相關要求、附則等章節以及附件(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報告的基本格式要求)。
一是明確了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的內容和有關要求。明確了甩項工程安全評估有關要求和工作程式。從初期運營時間至少1年、初期運營期間發現的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整改完畢等方面規定了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的前提。對評估內容、功能復測、評估報告和問題整改等提出相關要求。
二是明確了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的內容和有關要求。要求至少每3年針對城市軌道交通線網開展一次運營期間安全評估,重點圍繞網路化運營、運營險性事件整改、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等方面開展,並對評估內容、功能復測、評估報告和問題整改等提出要求。同時,規定了應當開展針對性安全評估的3類具體情形。
三是明確了監督管理及其他有關規定。明確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和運營安全專家庫有關規定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號)執行,規定了有關單位的責任義務。明確已開通試運營的線路視同初期運營,應當按要求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已辦理固定資産移交手續和竣工財務決算的線路,視同正式運營。
四是明確了運營安全評估報告的基本要求。明確評估工作基本情況、線路概況、運營安全評估意見和其他意見建議等基本內容的基礎上,將評估報告內容要求與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相應技術規範的章節內容進行對應銜接,並規定了運營安全評估組成員應對評估報告內容簽字確認。
三、《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第1部分 :地鐵和輕軌》的主要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第1部分 :地鐵和輕軌》共9章90條,主要內容有:
一是規定了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的前提條件。從初期運營時間、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遺留問題整改、運營險性事件情況、甩項工程處理、最後3個月運作指標表現、工程資料移交、運營情況報告等方面明確了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的前提條件。
二是規定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評估要求和方法。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7號)規定的風險點為基礎,從風險辨識、評估定級、管控措施、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規定了評估要求和評估方法。
三是規定了行車組織的評估要求和方法。主要從運力運量不匹配風險、行車指揮介面風險、調度命令錯誤風險、正常行車作業風險、非正常行車作業風險、應急行車作業風險、車輛基地作業風險、調車作業風險、試車線作業風險、施工行車作業風險、施工行車安全防護風險等11個方面,規定了制定行車風險管理措施的要求及評估風險管理措施落實的具體方法。
四是規定了客運組織的評估要求和方法。主要從客流交織風險、車站環境風險、換乘站介面風險、大客流衝擊風險、設備故障客流組織風險、突發事件客運組織風險、施工作業客運組織風險、站車標誌標識風險、乘客投訴處理等9個方面,規定了制定客運風險管理措施的要求及評估風險管理措施落實的具體方法。
五是規定了設施設備運作維護評估要求和方法。以土建設施、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系統等為對象,從安全結構運作、養護維修不到位等方面規定了制定設施設備運作維護風險管理措施的要求及評估風險管理措施落實的具體方法。
六是規定了人員管理評估要求和方法。主要從員工繼續教育培訓,新增、轉崗、復崗上崗條件,專業技能培訓、人文關懷等方面,對初期運營人員進入正式運營在崗位操作技能、日常培訓考核進行了規定。
七是規定了應急管理評估要求和方法。主要從應急機制、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保障、險性事件、警示教育等方面,規定了應急管理的評估要求和方法。
四、《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規範》的主要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規範》共5章16條,主要內容有:
一是規定了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確了開展運營期間安全評估時應提交的評估準備材料,從運營基本情況、網路化運營、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運營安全隱患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運營險性事件分析報告等方面,規定了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的主要內容,明確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基於評估工作對運營單位提出防範措施和意見建議。
二是規定了網路化運營的評估要求和方法。立足於城市軌道交通網路化運營角度,明確了線網控制中心功能評估、線網應急能力評估、換乘站客流匹配評估等3個運營安全評估項目的具體評估內容、方法及要求。
三是規定了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評估要求和方法。按照隱患危害性、治理難度和業務板塊,明確了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隱患開展分析對照工作的範圍,提出了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分析對照工作的評估內容及具體方法。
四是規定了運營險性事件的評估要求和方法。明確了對已發生的全部運營險性事件進行評估和分析對照的具體內容與方法;針對未發生險性事件的情況,要求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對運營單位採取的管控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分析,查驗相關措施和治理手段落實情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