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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管理的意見

來源:水運局    2019-12-12 14:54:00

交水規〔2019〕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現就加強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和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平安航道”建設,全面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和安全監管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提高安全監管能力,加強跨部門聯動協作、資訊共用,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體系

  (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置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包括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航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等)要依法履行所轄航道上通航建築物運作安全的行業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直接管理的水庫(航運樞紐)大壩安全實施監督,並履行大壩主管部門職責;對隸屬關係已脫離本部門的航運樞紐大壩,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協調移交大壩主管部門職責和大壩安全監管職責(通航建築物運作安全監管職責除外),在未移交之前要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二)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單位(以下統稱運作單位)對其管理的通航建築物、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負主體責任。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督促指導運作單位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內部教育培訓、安全考核和獎懲機制,確保安全責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安全管理、應急救援“五到位”。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涉及多個管理主體的,相關運作單位之間要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三)全面落實航運樞紐大壩安全責任制。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建立和落實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航運樞紐大壩安全責任制,明確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和運作單位責任人及具體職責,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三、推進安全風險管理和隱患治理機制建設

  (四)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運作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運作風險預防控制體系,定期開展安全運作風險辨識、評估,科學制定風險管控制度和分級管控措施,按規定及時報告重大風險。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督促指導運作單位落實風險管控措施。

  (五)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運作單位要建立健全運作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機制,落實隱患排查與治理責任,認真開展隱患整改,如實記錄隱患整改情況,形成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臺賬;建立重大隱患報告、整改、驗收等制度,按規定及時報告重大隱患排查與整治資訊。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運作單位落實到位。

  四、強化重點環節和領域的安全管理

  (六)加強船舶過閘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過閘安全管理有關要求,運作單位要建立健全船舶過閘安全管理制度和調度規程,針對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制定專項運作調度和通航保障方案並嚴格實施;船舶過閘前要確保過閘申報資訊準確,過閘過程中應嚴格遵守過閘安全有關規定;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檢查。

  (七)加強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運作單位要根據有關技術標準加強對水工建築物、閘閥門、啟閉機、電氣設備、金屬結構、通信系統等設備設施的養護,保證其處於良好狀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定期開展通航建築物安全鑒定,一般情況下每5—10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對鑒定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運作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後,要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八)嚴格落實大壩安全管理各項制度。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督促運作單位按照水利、能源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落實航運樞紐大壩註冊登記、安全鑒定、除險加固、降等報廢、調度運用、維修養護、監測預警、應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崗位責任人,確保大壩安全運作;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準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並根據安全管理需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省級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及時匯總所轄航道上航運樞紐大壩註冊登記資訊和安全鑒定結果,建立管理檔案。

  (九)認真做好防汛防臺和枯水期保通工作。在汛期、颱風季節,運作單位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指令做好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調度,及時掌握氣象、水文、地質災害資訊,強化安全巡查,做好隱患排查和整改,確保防洪和防颱風安全;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協調指導下,督促指導運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在枯水期,運作單位要加強船舶調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超吃水船舶過閘;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保障通航所需的流量和水位,及時測量並公佈航道水深。

  (十)做好反恐怖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運作單位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要求,依法履行反恐怖防範和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和網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標準配備相關設施、器材和設置標識,按有關標準規定對重點部位或場所實施封閉管理,加大對擋水建築物、控制機房、壩頂道路等重點部位和重要設施的監控力度。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督促運作單位建立反恐怖防範和消防管理制度並落實責任制。

  五、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十一)提升安全監測能力。運作單位要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的變形、滲流等情況進行檢測監測,確保安全監測設施與主體工程設計條件、驗收要求相銜接,加強安全監測設施的維護和升級改造,加強監測數據的整理分析、診斷、評估,推動完善安全監測系統的自動化、智慧化,提升安全監測的預測、預警能力。

  (十二)加強應急能力建設。運作單位要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重點針對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閘室起火、船舶堵航、航運樞紐大壩出現險情等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的風險,研究應急處置措施,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升一線從業人員的現場應急處置能力。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氣象等部門的協同聯動。

  (十三)提高科技創新水準。運作單位要充分發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技術支撐作用,開展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管理方面的技術攻關和裝備研發,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可靠的安全管理技術、設備;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和人工智慧等高新技術,推進運作安全管理現代化。

  六、開展安全管理專項行動

  (十四)全面摸底排查。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于2020年3月底前逐座明確所轄航道上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的運作單位、運作安全監管責任部門及具體責任人,全面摸清通航建築物和本部門所管轄的航運樞紐大壩的數量、規模、分佈、大壩註冊登記和安全鑒定情況等監管底數。各省級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于2020年6月底前將摸底排查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十五)開展航運樞紐大壩除險加固專項行動。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在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礎上,組織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單位按規定開展安全鑒定,並於2020年6月底前完成。對鑒定為三類壩、二類壩的,運作單位要及時採取除險加固、降等使用或報廢重建等措施予以處理,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未完成之前,要制定保壩應急措施,並限制運用。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直接管理的航運樞紐大壩要根據安全鑒定情況,于2020年7月前組織運作單位制定除險加固計劃和工程技術方案,力爭年底前完成,積極爭取有關人民政府的資金支援,並力爭于2021年起組織實施;對隸屬關係已脫離本部門但安全監管職責尚未移交的航運樞紐大壩,要督促運作單位及時開展除險加固工作。各省級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于2020年12月底前將所屬企事業單位直接管理的航運樞紐大壩除險加固計劃報交通運輸部。

  (十六)建立危險貨物船舶過閘監管平臺。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于2021年6月底前按照《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過閘資訊報告管理系統,做好與運作單位船舶調度資訊化平臺的銜接,並與運作單位、海事管理機構等實現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等資訊資源共用。

  七、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高度重視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作安全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明確責任和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紮實推進各項工作;並將本文件精神傳達至所轄航道上各運作單位。

  (十八)加強監督檢查。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制定並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建立健全監督檢查、重點監管名單、約談、掛牌督辦等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積極推進部門間聯合安全檢查和聯合執法。

  (十九)加強資金和人才保障。運作單位要保證安全管理資金投入。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援,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強安全監管人才隊伍建設,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資源建立專家庫,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交通運輸部

  2019年11月29日

  

  抄送:水利部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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