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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修訂解讀

來源:海事局    2016-07-11 14:17:00

  一、修訂背景

  (一)適應海事法規變化發展的需要。近幾年來,隨著新的海事法規不斷出臺,部分原有許可項目的設置和條件發生了變化,需要進行調整。

  (二)落實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的要求。截至2015年底,根據國家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部署和要求,海事局累計取消和下放25項行政審批項目,需要對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整。

  (三)滿足海事執法的客觀要求。對《規定》進行修訂,明確海事行政許可具體辦理條件,可以更加準確地指導相關業務辦理,方便行政相對人知情監督。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修訂的思路

  本次修訂是對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重新確認公佈,對許可項目名稱和條件進行更新和修改。《規定》修改後共三章34條。

  1.具體行政許可項目的確定:一是根據法律法規變化情況,增加原《規定》未包括的新項目,二是根據目前已取消和年內擬取消的海事行政許可項目刪除《規定》中現存的項目,統計日期截止到2014年年底。

  2.具體行政許可項目名稱的確定:基本按照《交通運輸部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014年2月17日)進行修改,個別項目名稱在法律法規中已有表述的,保留與其法律法規一致的表述。

  3.具體行政許可條件的確定:在《規定》現有條件的基礎上,結合法律法規文件更新和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儘量明確具體條件內容,方便和減少行政相對人提供相關材料。

  (二)主要內容

  1.對許可項目進行了增減

  刪除目前已經公佈取消或年底前擬取消項目,如外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審批的條件、海員出境證明簽發的條件等內容;增加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的條件、從事海船船員服務業務審批的條件、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引航員培訓業務審批的條件、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的條件等內容。

  2.修改了部分許可名稱

  基本按照《交通運輸部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交通運輸部2014年2月17日公佈)的名稱修改。如將“水上水下施工作業”修改為“水上水下活動”;將“通航水域內沉船沉物打撈作業審批的條件”修改為“打撈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內沉船沉物審批的條件”;將“通航水域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劃定審批的條件”修改為“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航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審批的條件”;將“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臺許可的條件”修改為“水上拖帶大型設施、移動式平臺、超限物體水上拖帶審批的條件”;將“航標管理機關以外的單位設置、撤除沿海航標審批的條件”修改為“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的條件”等十余項名稱調整。

  3.修改了部分許可條件

  按照近年來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新規定,以及新的行業管理要求對部分許可的條件作出調整。如:對於船舶國籍證書核發條件的具體內容,依據目前船舶登記工作程式進行修正;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的條件,依據目前辦理流程進行了重新排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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