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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06-29 15:21:00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交辦法〔2018〕73號,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相關單位和部門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決策部署,我部在國務院部門中率先提出“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程,並明確2020年基本建成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是一項涉及全局的基礎性工作,如何把這項工作按照要求,全面系統地推進好、落實好,把相對軟性的工作抓實、抓出成效,確保如期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部門,需要不斷創新載體和抓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為全面、客觀、準確地對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情況進行評價和督導,實現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評建結合、上下聯動,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並本著精簡考核的原則,將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考核工作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合二為一”,在充分借鑒吸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2號)考核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制度。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正文和附件兩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19條,主要內容包括評價內容、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評價結果運用等三個方面,附件部分是指標體系。 
  1.關於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並負責組織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部直屬單位的評價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負責本轄區、本系統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 
  2.關於評價內容。《辦法》以深刻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為統領,以《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交法發〔2015〕126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貫徹實施<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交法發〔2016〕82號)等確定的重點任務為基礎,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情況”“法治思維、法治意識培樹情況”等九個方面作為主要的評價內容。 
  3.關於評價指標體系。《辦法》按照可操作性、可行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提取具備可量化空間的9項一級指標、36項二級指標、66項考評內容及評分標準,並引進了1項社會評價機制,形成了評價指標體系,作為部實施評價的依據、載體和工具。同時明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構建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 
  4.關於評價組織實施。在評價主體上,明確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考核評價工作堅持“自評為主,抽評為輔”;在評價方法上,《辦法》突出對被評價單位的客觀性要求,主要包括查詢、調閱資料、現場檢查、進行社會評價等。在評價對象上,《辦法》規定,被調閱的資料應當是已客觀存在的,不得為應付評價而事後補充。 
  5.關於評價結果運用。為增強評價的權威性,《辦法》以明確評價內容、細化評分標準為主線,強化結果運用,力求取得實效,規定經評價成績突出、進步較大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在評價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予以督導整改,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開展政策宣貫、解讀工作,使全行業更加深入理解暫行辦法的精神和有關評價的具體要求;二是以《辦法》為依據,結合下半年召開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推進會,進一步加強對全行業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的指導;三是適時組織開展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評價工作;四是根據《辦法》實施的實際情況、法治建設工作目標及推進要求,對辦法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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