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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科技司    2018-09-10 09:44:00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之前的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辦法》進一步把握行業研發中心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市場化的基本定位,充分發揮各方管理主體作用,促進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規範化、科學化、高水準發展。現將《辦法》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研發中心是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應用示範、成果轉化及産業化的重要基地。經過近年來的持續投入建設,研發中心規模不斷壯大,目前已達48家,涵蓋基礎設施建養、安全應急、節能環保等多個領域。從“十二五”看,研發中心(當時為18家)擁有固定科研人員2306人,共承擔各類科研項目1709項,參與制定國家和行業標準120項,獲各類科技獎勵263項,在航道整治與維護、橋梁檢測與加固、應急救助與打撈、智慧交通技術與設備等方面突破了一批關鍵技術並實現成果規模化應用,在發展現代交通、引領行業轉型升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加強研發中心管理,2011年部印發了《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暫行)》(交科技發〔2011〕437號)和《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廳科技字〔2011〕179號),建立了研發中心的組織構架和運作管理機制,有效保障了研發中心快速發展。隨著國家科技體制、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持續深化,研發中心在管理制度方面也逐漸出現一些不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研發中心評估、調整等管理機制有待完善;研發中心投入渠道需進一步拓展;研發中心的定位和任務有必要根據新的形勢進行調整;近年來研發中心運作管理中的積累的一些經驗有必要通過制度固定下來。

  同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應用基礎研究,拓展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為建設科技強國、交通強國等提供有力支撐。

  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研發中心管理,加快提升行業科技創新能力,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組織對《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同時,按照精簡公文的原則,在修訂中納入了《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主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形成《辦法》。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思路

  《辦法》的修訂體現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思路。

  一是優化創新環境。結合調研中行業研發中心和廣大科研人員關心的現實問題,《辦法》立足於落實中央利於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政策制度,通過鼓勵支援行業研發中心設立開放課題、共用科技資源、強化智慧財産權管理、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等措施,優化創新環境,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動力活力。

  二是完善管理機制。在《辦法》修訂中,注重發揮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的宏觀指導作用,以及協助管理機構(包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依託單位的支援保障作用,明確了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機構、依託單位在研發中心建設和管理中的責任,強化後續管理與服務工作,力求形成多方共建的工作合力。

  三是加大創新投入。《辦法》圍繞研發中心發展實際需求,立足於更好的發揮協助管理機構、依託單位的支援保障作用,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研發中心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吸引社會力量投資研發中心建設。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7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三章申報與認定,第四章運作與管理,第五章考核與評估,第六章附則。主要修訂情況如下:

  (一)“總則”部分。

  一是增加了文件制定的依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二是根據國家科技創新基地的最新定位,以及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發展和交通強國建設的重大需求,進一步明確了研發中心的定位和主要任務。三是明確研發中心由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的企業&&進行建設與運作,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研究開發實體。

  (二)“管理職責”部分。

  一是進一步完善了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的職責,補充了“依據評估結果對研發中心進行調整”等內容。二是明確了協助管理機構的定位及職責。三是明確依託單位是研發中心運作與管理的主體,並增加了“提出研發中心技術委員會組建、調整方案”等方面的職責。

  (三)“申報與認定”部分。

  一是明確了研發中心採用申報認定方式確定,認定指南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商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二是從科技成果、人才隊伍、保障條件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申報研發中心的申報條件。三是明確研發中心認定程式為初審、現場評審和結果確定與公佈三個階段,提出了各階段主要工作內容。

  (四)“運作與管理”部分。

  一是進一步明確研發中心管理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組成、職責等。二是增加了研發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變更、參加單位調整等程式要求。三是明確研發中心的日常運作費用由依託單位自籌,鼓勵研發中心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吸引社會力量投資研發中心建設。四是對研發中心設立開放課題、共用科技資源、強化智慧財産權管理、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等提出要求。

  (五)“考核與評估”部分。

  一是明確研發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並對年度報告的主體、程式提出了要求。二是明確研發中心定期評估週期、評估組織實施單位及評估的三階段程式要求。三是明確部將根據評估結果,對研發中心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研發中心序列。

  (六)“附則”部分。

  修改了研發中心命名規則和《辦法》實施有效期等內容,明確鐵路、民航和郵政領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領域研發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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