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集郵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作一介紹,以利於學習貫徹。
一、修訂背景
原《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對規範集郵市場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集郵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和集郵市場發展變化的新形勢,原《辦法》不能適應集郵市場的監督管理需要。
一是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已取消。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是原《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相關條款共11條,佔總條數的29%。2014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應當及時對原《辦法》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全面廢止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相關內容,對與國務院決定精神相違背和不符的規定予以修訂。
二是集郵市場呈現新變化。近年來,集郵市場呈現新的特點、新的趨勢,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尤其是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集郵票品網路交易非常活躍,而且其交易規模已經遠遠超過線下的實體交易。原《辦法》未涉及網路交易有關內容,造成市場監管上的盲區。部分市場主體利用網路交易資訊不對稱的特點,銷售虛假集郵票品,給消費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也嚴重擾亂了集郵市場秩序,不利於集郵票品網路交易良好生態的構建。集郵票品網路交易屬於集郵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有必要將其納入監管範圍。
三是原《辦法》規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不足。原《辦法》共38條,關於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條款僅12條,佔總條數的31.58%。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不足,難以充分發揮法律對市場主體的指引和行為導向作用,同時,郵政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面臨執法依據匱乏的困境,無法實現對集郵市場的有效管理。
二、修訂要點
在修訂過程中,主要貫徹了以下工作要點:
一是通過事後備案制度加強主體管理。行政許可取消後,通過事後備案,一方面為政府部門有針對性開展現場監督檢查提供了必要條件,另一方面也通過備案向社會提供查詢途徑,方便消費者對相關經營者進行識別和事後維權。
二是強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通過細化相關規定,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予以重點關注。
三是主動適應集郵市場新形勢的變化。集郵票品網路交易是集郵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有必要對集郵票品網路交易從主體管理、經營業務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
四是構建多方共治的治理體系。堅持社會共治的理念,強化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積極支援與引導集郵票品經營者組建行業協會,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和自我監督。
三、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分別為總則、經營主體、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
總則部分共有五條,分別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監管層級劃分、監管原則等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集郵票品經營以集郵票品實物交易為目的,避免與集郵票品非實物交易的投資經營等相混淆,據此,集郵票品電子盤交易不在本《辦法》調整範圍,也不屬郵政管理部門監管;將集郵市場定義為以集郵票品為交易對象的市場,將集郵票品網路交易納入其中,依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了《辦法》適用範圍。(第二條)
二是“集郵票品”的外延解釋中,刪除了“倣印仿製郵票圖案的製成品”。現行《倣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專門規範倣印郵票圖案問題,且倣印仿製郵票圖案的製成品不直接以郵資憑證作為其組成元素,不應納入集郵票品的範圍。(第三條)
三是在總則中明確了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原則,引入“三公原則”,利於促進集郵市場繁榮與健康發展。(第五條)
(二)經營主體
該章共五條,規定了集郵市場中主要經營主體的備案制度、暫停和停止經營報告制度、展銷和拍賣活動報告制度以及行業自律自治等內容。
一是為貫徹國發〔2014〕27號文件工作部署,全面廢止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相關規定,改許可制為備案制,通過事後備案制度加強主體管理。(第六條、第七條)
二是明確了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暫停、停止經營的告知義務。(第八條)
三是要求舉辦集郵票品展銷、拍賣的主辦單位,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主要資訊,側重事中事後監管。(第九條)
四是新增行業自律條款,鼓勵建立集郵市場經營主體行業自律組織,通過自律組織規範經營行為,促進集郵市場良性發展。(第十條)
(三)經營行為
該章共九條,規定了經營原則、資訊披露義務、適度包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義務、消費者糾紛調解、識別諮詢服務、進口業務管理、禁止經營行為和廣告管理等內容。
一是規定了集郵票品經營者資訊披露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消費者全面、明確了解集郵票品真實情況並據此自主做出交易的判斷和選擇,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二是要求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加強自我管理、建立誠信檔案,並且要求對違法行為進行記錄、公告。這對約束集郵票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良好的集郵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第十四條)
三是要求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建立投訴和調解制度。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的訴求能通過正當的途徑得到表達,消費者和經營者的糾紛能夠在市場內部、平臺範圍內得到處理,以及時化解糾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第十五條)
四是新增識別、諮詢服務條款。鼓勵、引導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為消費者提供識別諮詢服務,以協助消費者進行鑒別,遏制虛假郵資憑證在市場的流通,營造有序的市場環境。(第十六條)
五是明確集郵市場中禁止的經營行為。刪除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五、六、七項,而原《辦法》關於禁止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等制度安排則予以保留。因《倣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對倣印仿製郵票圖案的集郵票品的銷售已作規定,本《辦法》不再重復。(第十八條)
(四)監督管理
該章共八條,規定了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方式、監督檢查措施、違法行為查處和風險提示職責、執法協作機制、舉報受理途徑、監督檢查程式、社會監督員等內容。
一是針對集郵市場上制售虛假郵資憑證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規定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第二十二條)
二是規定了郵政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第二十三條)
三是增加了舉報的行為類型,擴寬了反映違法行為的途徑,明確了郵政管理部門對舉報集郵市場違法行為的處理責任。規定了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途徑和及時處理義務。同時,規定了郵政管理部門有必要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第二十四條)
(五)法律責任
該章共有六條,對集郵市場主體違反《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條款、未履行《辦法》確定的法律義務的行為,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辦法》落地實施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六)附則
該章共一條,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日期,2011年5月6日發佈,2013年4月12日修訂的《集郵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