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7年5月17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關於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6號),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本次發佈的《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在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從事國內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應當通知船舶經營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此次修改原因如下: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提升船舶進出港口便捷性,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取消了從事國內航運的海船進出港簽證制度;2017年3月21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676號),修改了《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取消了內河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制度;同時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涉及船舶簽證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為適應上述法律法規修改,需對《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第二十二條有關船舶進出港簽證的要求進行相應調整,修改後的條款延續了海事、運管部門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共同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