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持續安全理念,堅守飛行安全底線,充分發揮財務監管和風險預警作用,民航局制定了《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辦法》(下稱《辦法》),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對考核對象、考核方式、考核程式、考核結果與整改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安全保障財務考核範圍包括獲得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承運人運作合格證,並且能夠獨立核算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獲得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並且能夠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無法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以集團公司作為考核主體)。同時明確,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採取企業自評、地區管理局審查和民航局核定相結合的方式;為發揮地區管理局優勢,民航局可授權其對轄區機場自評結果進行核定。
《辦法》規定,考核從安全保障能力、安全保障程度和企業財務誠信三方面設計指標,全面評估企業安全運作財務保障狀況,最大限度與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對接。其中,財務保障能力指標衡量企業能夠拿出多少財務資源來保障安全運作;安全保障程度指標衡量企業實際拿出多少資金資源用於保障企業安全運作,是最重要的指標,權重也最大;企業誠信指標衡量企業安全投入的誠實度和主動性。三個方面考核指標互為支撐,緊密結合,缺一不可。
《辦法》明確了對考核的通報和整改措施。考核完成後,民航局將結果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考核不合格企業下達整改通知,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其整改後狀況進行復核,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民航局。同時,為使考核更具權威性、考核結果更加真實準確,辦法規定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將進行隨機抽查,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參與協助。
與之前不同的是,《辦法》進一步強化整改處罰力度,提出建立考核資訊共用和應用制度,將考核結果記入守法信用資訊記錄,作為調整航班量、航線航班審批、新增維修能力、航空器引進、調整機場容量、分配時刻、新設分子公司、補助補貼資金核定的重要參考依據。此外,為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對參與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考核活動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根據違規行為類型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處分,從而進一步增強考核的權威性、嚴肅性。
民航局財務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民航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從財務角度切入,綜合評估企業安全生産財務保障能力,對於加強民航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首先,通過考核揭示安全與效益的辯證關係,引導民航企業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投入的關係,內化為企業的經營理念,並貫穿于企業整個運作過程,形成安全文化自覺。其次,《辦法》的實施,將督促企業及時改善財務狀況,加大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和安全人員配備,成為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的有效舉措。第三,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將財務管理的功能應用到安全監管中,建立新型的量化監管手段,進一步豐富民航安全監管體系,有利於推動安全防範關口前移,形成安全隱患零容忍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