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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03-15 14:04:00

  為推廣國際民航組織(ICAO)安全管理新理念,滿足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9的相關要求,推進我國民航國家安全方案(SSP)和安全管理體系(SMS)的有效實施,確保安全標準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我部參考《安全生産法》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定了關於安全管理職責及過程的專門規章——《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近日正式發佈, 2018年3月16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主要發揮兩個作用:
  第一,《規定》與其他規章共同形成我國民航安全管理的通用性加特殊性要求。即《規定》明確我國民航安全管理的框架和原則性要求,其他規章可在原則性要求的前提下,結合各自領域的特點,制定特殊性和細緻化的規定。這樣,在保持現有管理機制和職責範圍不變的情況下,既可為現有規章安全管理內容的完善提供規範,又可為各業務系統制定新的安全管理要求提供具體、統一的框架和依據,從而保證我國民航安全管理規章體系的系統性、一致性,提高規章防範風險的整體效能。
  第二,《規定》作為安全管理的綜合性規章,與ICAO要求保持一致,吸收國際先進做法和經驗,使各業務系統根據《規定》要求,在不改變現有規章適用性和實施許可權的前提下,完善相關內容,提高規章的實用性和我國民航規章的國際化水準。
  《規定》基於SSP框架,便於中國民航SSP、SMS和安全監管的有效實施,在制定過程中堅持了以下總體思路:
  (1)適應民航安全管理髮展需要,為中國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實施、考核和持續監督提供依據和指導。
  (2)關於中國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的詳細內容和實施要求、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程式、審核標準和檢查單、組織實施及審核結果處理、安全績效管理實施等要求,將根據《規定》另行制定規範性文件或指南加以規範。
  (3)關於安全培訓、安全數據和資訊的收集、分析與交換以及事件調查等在其他規章或規範性文件中已經進行具體規定的,在本規定中只是統一了管理原則或原則性要求,具體要求仍按照各部門規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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