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部2004年第13號令)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自該規定施行以來,對於規範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海事行政管理,維護內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內河交通運輸事業的快速發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海事行政處罰的實踐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同時,該規定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陸續修訂或出臺了一系列涉及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水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船員條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等,新增或調整了一些涉及海事管理的行政處罰事項,海事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也發生了較大變化。另外,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國務院陸續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為了落實相關改革要求,有必要對《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基本思路
(一)適應海事行政審批制度的發展形勢,對2014年底前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全部進行處理,保證《規定》的適宜性。
(二)保持與上位法的協調性。《規定》援引的上位法發生變化的,對《規定》相關條款進行修訂,避免出現衝突和法律競合。同時,上位法已有明確的罰則的,不再重復規定。
(三)維持《規定》整體體例與結構不變的基礎上,刪除其他現行有效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避免多個規章就同一違法行為都作出相同的重復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海事行政處罰程式,主要是處罰許可權設置、調查取證等。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處罰程式部份
由於內河海上海事行政處罰適用海上海事行政處罰程式,不存在處罰程式規定的內容。只是對法律適用部份進行了調整,並實現與海上海事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章節的一致性。
(二)具體罰則的修訂
修訂後的《規定》共三章四十五條,修訂主要情況如下:
1.具體罰則的章節擺布按照違法行為種類劃定,並與《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章節劃分基本保持一致。
2.涉及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許可項目的處罰條款的修訂
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截至2014年底已經取消和下放或者即將取消和下放的許可涉及的處罰條款,都進行了刪除或修訂。一方面,刪除涉及已經取消行政許可的處罰條款;另一方面,增加事中、事後監管的相應處罰措施。
3.刪除或修訂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中已有的條款
原《規定》盡可能將所有涉及海事行政處罰的條款納入,其中部分條款直接援引了其他法律法規的條款。此次修訂在不改變整體篇章結構的前提下,刪除或修訂了此類條款。
4.修訂了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條款
《規定》生效以來,國家新制定或修訂了大量的海事法律法規和規章,因此,《規定》中存在部分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符的情況,此次修訂也對此進行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