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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6-12-13 10:17:00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該辦法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出臺的目的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的背景

  水運建設市場秩序,關係到水運建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對水運建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此前,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管規定散見於各相關規章中,涉及港口、碼頭、航道及相關設施等水運工程建設的規章均包含有市場主體、監管等方面內容,規章之間交叉、重復、缺乏系統性。為規範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障水運建設市場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針對水運建設市場存在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監管職責不夠清晰,市場主體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不夠強,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的問題,特製定本《辦法》,規範各方行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動水運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42條,分別是:總則、水運建設市場主體及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是:

  一是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行為及責任作了全面規定。一方面規定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另一方面對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具備的能力要求做了明確。同時,重點規定了市場各方主體的責任義務、行為規範,包括在招標投標、總承包、分包、工程款管理、人員與設備、資訊資料及檔案管理以及品質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項目代建、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信用資訊,並及時更新。

  二是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交通運輸部一方面要對直接管理的部屬單位建設項目及市場從業行為進行監管,同時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規定了檢查方式,實現“陽光”檢查、文明檢查、規範檢查。增強檢查的全面性、系統性和針對性,對信用等級差的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名單進行專項檢查或重點督查。明確了“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規定。

  三是對有較嚴重違規行為及存在重大品質、安全事故隱患的項目單位或從業單位,規定了約談制度。將約談作為一種監管方式予以明確。規定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項目單位、從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的主要情形,對約談的操作方法進行了規定,提高執行的操作性。

  四是對信用管理機製作了較全面規定,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包括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信用資訊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政府採購、工程招標投標等活動中重要考慮因素。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較高信用評價等級的,信用評價結果無效。信用等級差的納入重點監管名單等。同時,對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做了相應規定。

  五是細化明確了違法處罰措施,加大了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成本。根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明確細化了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發包和承攬工程、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未經批准擅自開工、降低工程品質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提高了執行的操作性,加大了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力度。

  三、關於《辦法》的貫徹落實

  (一)關於加強《辦法》宣貫。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相關市場主體要加強對《辦法》的宣貫學習,明確各自職責、責任義務和相關的行為規範,確保《辦法》落實。

  (二)關於信用評價和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快推進水運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和信用資訊管理系統的建設,完善功能,並實現與部級信用評價和信用資訊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加強資訊化應用和信用資訊資源共用。

  (三)關於監督檢查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要求,建立健全水運建設市場監督檢查機制,落實人員和經費,建設完善“雙隨機”數據庫,規範檢查行為、加大敦促整改力度、加強相關資訊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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