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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06-06 14:53: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鐵路行業實際,我們對《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原鐵道部令第28號,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已于近日正式發佈, 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訂意義 
  一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統計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品質文件的有關規定,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二是適應鐵路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切實履行國家鐵路局“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作情況,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的職責。三是進一步完善鐵路行業統計體制機制,夯實鐵路行業統計工作的制度基礎,科學界定鐵路行業統計工作內容,規範鐵路行業統計工作行為和流程,科學有效地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為建設鐵路強國、強化鐵路行業監管提供服務支撐。 
  二、主要內容 
  (一)科學界定鐵路行業統計調查範圍。 
  《規定》明確鐵路行業統計調查對象,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管理、運輸生産經營、固定資産投資、主要設備製造及運用等活動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二)建立健全鐵路行業統計管理體制。 
  《規定》明確,依據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國家鐵路局負責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國家鐵路局綜合統計機構負責鐵路行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專項統計機構承擔鐵路行業專項統計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協助開展所轄地區鐵路行業統計工作。 
  (三)規範鐵路行業統計工作機制,明確職責。 
  《規定》明確,鐵路行業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鐵路局制定並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後組織實施。鐵路綜合統計機構歸口管理和統一申報鐵路行業統計調查項目,負責審定、公佈鐵路行業統計資料。國家鐵路局根據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統一制定鐵路行業統計標準。鐵路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執行國家和國家鐵路局統一制定的統計調查計劃、統計制度方法、統計標準,保證鐵路行業統計調查方法、統計指標體系、統計調查制度的完整和統一。 
  (四)切實貫徹落實統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統計體制,提高統計數據品質的有關規定,貫徹落實上位法要求,《規定》在提高統計數據品質、防範數據造假、接受社會監督、統計數據審核簽署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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