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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

來源:法制司    2019-12-23 10:50:00

2019年第43號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已于2019年11月27日經第2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2019年12月2日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工作,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營業線上,承擔公共運輸或者施工、維修、檢測、試驗等任務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大型養路機械、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駕駛人員(以下簡稱駕駛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國家鐵路局申請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經考試合格後取得資格許可,並獲得相應類別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

  內地與香港過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管理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鐵路局負責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管理工作。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負責本轄區內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監督檢查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駕駛鐵路機車車輛:

  (一)走私、販賣或者吸食毒品的;

  (二)組織、領導或者參與恐怖主義活動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

  (四)違章駕駛後未採取考核、教育、培訓等措施的。

  第五條駕駛資格分為機車系列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具體代碼及對應的準駕機車車輛類型為:

  (一)機車系列:

  J1類準駕動車組和內燃、電力機車;

  J2類準駕動車組(不含動力集中型電力動車組)和內燃機車;

  J3類準駕動車組(不含動力集中型內燃動車組)和電力機車;

  J4類準駕動車組(不含動力分散型電力動車組)和內燃、電力機車;

  J5類準駕內燃機車;

  J6類準駕電力機車;

  J7類準駕動力分散型電力動車組;

  J8類準駕動力集中型內燃動車組;

  J9類準駕動力集中型電力動車組。

  (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

  L1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和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L2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

  L3類準駕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第六條國家鐵路局推進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訊管理系統建設,通過系統實現駕駛資格申請、考試、證件管理、監督檢查等功能。

  第七條國家鐵路局建立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信用資訊記錄庫,對聘用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駕駛資格考試涉及的單位以及人員違反駕駛資格申請、考試、證件管理、執業等相關規定的行為,納入信用資訊記錄庫並上報至國家統一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第八條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企業應當為駕駛資格申請人提供必要的學習、培訓條件。

  企業應當對駕駛人員進行崗前教育和培訓,教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未經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企業應當定期對駕駛人員組織培訓和考核,制定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保存培訓考核記錄。考核不合格的駕駛人員應當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企業應當對駕駛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符合國家對駕駛人員健康標準要求的,方可允許上崗作業。

  企業應當對駕駛資格申請人和駕駛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科學合理制定執乘制度,保證駕駛人員身心健康,並根據動車組駕駛人員的年齡、健康狀況、技能水準等確定合理的執乘方式,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第九條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反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駕駛鐵路機車車輛,不得將鐵路機車車輛交由不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不含經批准在相應申請考試機型上進行實際操作訓練或者實際操作考試的人員,下同)駕駛。

第二章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駕駛證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至45周歲;

  (二)身體健康,符合國家對駕駛人員健康標準的要求,駕駛適應性測試合格,有良好的漢字讀寫能力並能夠熟練運用普通話交流;

  (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含高職,下同)或者鐵路相關專業中專學歷;但是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四)機車系列申請人應當連續機務乘務學習1年以上或者機務乘務學習行程6萬公里以上,自輪運轉車輛系列申請人應當連續自輪運轉車輛乘務學習6個月以上;但是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不具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申請J9或者J8類駕駛資格的,應當連續動車組機務乘務學習1年以上且乘務學習行程6萬公里以上。

  申請J7類駕駛資格的,應當具有國家承認的機車車輛或者機電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並且連續動車組機務乘務學習行程20萬公里,或者連續動車組機務乘務學習2年以上且乘務學習行程15萬公里以上,或者連續擔任動車組機械師職務2年以上且連續動車組機務乘務學習行程10萬公里以上。

  初次申請駕駛證只能申請機車系列J9、J8、J7、J6、J5中的一種,或者自輪運轉車輛系列L3、L2中的一種。

  第十二條初次申請駕駛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三)具有資質的健康體檢機構或者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按要求出具的近1年內的體檢合格報告;

  (四)本人學歷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完整、真實的申請材料。

  通過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訊管理系統申請時,按系統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增加本系列準駕機車車輛類型或者增加準駕系列稱為增駕。申請增駕時,每次可以申請某一系列的一種機車車輛類型。

  已具有J9、J8、J7、J6、J5類駕駛資格之一可以互為申請其中的一種,已具有J4、J3、J2類駕駛資格之一可以申請J1類,已具有L3、L2類駕駛資格之一可以申請L1類。

  申請J1、J2或者J3類增駕資格,以及J9、J8、J6、J5類申請J7類增駕資格時,應當不超過45周歲,具有所持有的駕駛資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0萬公里以上;J9、J8、J6、J5類互為申請增駕資格時,應當具有所持駕駛資格1年以上且安全乘務6萬公里以上。

  L2類持證人申請L1類駕駛資格時,應當具有L2類駕駛資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萬公里以上;L3類持證人申請L1類駕駛資格時,應當具有L3類駕駛資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3萬公里以上。

  第十五條申請增駕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駕駛證資訊。

第三章考試

  第十六條國家鐵路局組織建立並管理駕駛資格考試考點、專家庫、試題庫、考評員庫,發佈考試公告,編寫並公佈考試大綱。

  第十七條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中心具體承辦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駕駛資格考試考點應當符合規定,達到相應的保密要求。

  第十八條初次申請和申請增駕的人員應當參加國家鐵路局組織的考試。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

  理論考試內容包括行車安全規章和專業知識兩個科目。實際操作考試內容包括檢查與試驗、駕駛兩個科目。

  經理論考試合格後,方准予參加實際操作考試。理論考試或者實際操作考試如有一個科目不合格,即為考試不合格。

  第十九條理論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在理論考試合格有效期內,最多允許參加3次實際操作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實際操作考試的,本次理論考試成績作廢。

  國家鐵路局應當公佈申請人考試成績供申請人查詢。

第四章駕駛證管理

  第二十條申請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由國家鐵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頒發相應類別的實體駕駛證。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訊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駕駛證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業不得非法扣留駕駛證。駕駛人員執業時,應當攜帶實體駕駛證,遇執法檢查時,應當主動配合駕駛資格查驗工作。

  查驗駕駛資格時,電子駕駛證和實體駕駛證均可以作為驗證依據。若實體駕駛證與電子駕駛證資訊發生不一致時,以電子駕駛證資訊為準。

  第二十二條駕駛證應當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持證人資訊: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在單位、公民身份號碼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號碼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號碼、本人照片;

  (二)核發機構簽注:準駕機車車輛類型代碼、初次領駕駛證日期、有效起止日期、核發機關印章。

  第二十三條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駕駛證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持證人法定退休日期。

  駕駛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30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換證申請。駕駛證記載內容發生變化、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在90日內向國家鐵路局申請換證或者補證。國家鐵路局審核後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或者補證。

  非有效期滿換證或者補證的,換發或者補發後的駕駛證有效截止日期不變。申請換證或者補證時無須提交體檢合格報告和照片。

  駕駛證申請補證期間,駕駛人員可以憑電子駕駛證執業。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駕駛資格許可: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取得駕駛證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駕駛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因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因撤銷駕駛資格許可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出駕駛資格許可:

  (一)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駕駛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駕駛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和駕駛人員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駕駛人員的管理,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安排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鐵路機車車輛;

  (二)安排駕駛人員持過期、失效或者不符合準駕類型的駕駛證駕駛鐵路機車車輛;

  (三)安排存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人員駕駛鐵路機車車輛。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現本單位駕駛人員的駕駛資格許可存在應當被撤銷、登出情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鐵路局報告。

  第二十九條鐵路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企業和駕駛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不得干擾駕駛人員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駕駛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駕駛證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的考試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十二條駕駛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二)因個人違章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發生較大及以上鐵路交通事故的;

  (三)將鐵路機車車輛交由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的;

  (四)持過期、失效或者不符合準駕類型的駕駛證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第三十三條駕駛資格申請、考試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駕駛適應性測試不合格的申請人出具虛假合格證明的;

  (二)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出具虛假乘務經歷合格證明的。

  第三十四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駕駛人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仍安排其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二)明知駕駛人員患有妨礙安全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安全駕駛行為仍安排其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三)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反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四)安排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五)安排駕駛資格與準駕類型不符的人員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六)安排駕駛人員持過期、失效駕駛證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七)對違章駕駛人員未採取考核、教育、培訓等措施仍安排其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第三十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上崗前未對駕駛人員進行上崗培訓的;

  (二)未建立駕駛人員管理制度的;

  (三)未制定崗位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的;

  (四)未建立培訓檔案的;

  (五)未定期組織培訓考核的;

  (六)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未及時調整工作崗位的;

  (七)非法扣留駕駛人員駕駛證的;

  (八)發現本單位駕駛人員存在符合駕駛證撤銷、登出的情形未按時報告國家鐵路局的。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二)故意為不符合申請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成績或者核發駕駛證的;

  (三)故意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換發或者補發駕駛證的;

  (四)在辦理駕駛資格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家鐵路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4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公佈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同時廢止。

  分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3),司法部(5),中國交通報社,本部領導,法制司存檔(15)。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2019年12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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