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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加強外國航企代表機構管理 批准申請實行互惠對等原則

來源:中國交通新聞網    2018-06-11 08:12:00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規範對外國航企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中國民用航空局受理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撤銷的申請或者備案,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外國航空運輸企業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經民航局批准。民航局對代表機構的批准實行互惠對等的原則。

  根據《辦法》,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或代表機構未按規定履行法律責任的,民航局將給以相應處罰。對代表機構的撤銷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記入守法信用資訊記錄。

  《辦法》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代表機構未向民航局申請變更登記辦理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或者代表、辦公地址變更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代表機構批准證書的,民航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代表機構拒絕、阻礙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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