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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促進網路貨運新業態規範健康發展
為道路貨運作業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9-09-09 14:00:00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網際網路+”高效物流及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工作部署,促進道路貨物運輸業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培育現代物流市場新業態,加快推進道路貨運作業轉型升級高品質發展, 2019年9月 6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為便於社會各界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實施“網際網路+流通”行動計劃的意見》工作部署,2016年8月,我部在全國啟動了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三年來,在各方的參與和支援下,試點工作進展順利並取得明顯成效,制約無車承運(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網路貨運經營)發展的政策瓶頸不斷突破,依託網際網路的物流平臺發展模式探索創新,對帶動行業轉型升級、促進物流降本增效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目前針對新業態發展的法規制度仍不健全,對無車承運人(網路貨運經營者)的法律定位、行為規範以及監督管理缺乏明確規定,造成新業態運作不規範並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道路貨運和推進“網際網路+”物流新業態發展工作。2019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要“推動貨運經營整合升級、提質增效,加快規模化發展、連鎖經營”。李克強總理、劉鶴副總理等國務院領導同志也多次對“網際網路+物流”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1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於加快道路貨運作業轉型升級促進高品質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16號),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無車承運人等道路貨運新業態”“加快制定出臺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規範“網際網路+”物流新業態發展。2019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明確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的新型監管機制,著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促進網路貨運經營規範有序發展,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無車承運試點經驗、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辦法》,對網路貨運經營者的法律定位、行為規範及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等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新業態規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二、起草原則

《辦法》依據既有法律法規,以培育壯大物流新業態、新動能為目標,堅持鼓勵發展、包容審慎、問題導向、創新監管的原則,構建了網路貨運經營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一是堅持鼓勵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實施“網際網路+”行動計劃、發展“網際網路+”高效物流及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有關部署,鼓勵現代資訊技術在道路貨運領域的創新應用,積極支援網路貨運新業態創新發展。

二是堅持包容審慎。在鼓勵創新的基礎上,著力強化網路貨運經營者的全程運輸責任和依法納稅義務,堅守運輸安全“底線”和稅收安全“紅線”,加強對不規範運營行為的監管,引導網路貨運新模式健康發展。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系統總結全國無車承運人試點經驗,針對新業態發展中存在的法律定位不清晰、行為規範不明確、監督管理不完善等突出矛盾和難點問題,著力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為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四是堅持創新監管。以提高監管效能、優化服務水準為目標,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加強網路貨運經營的運作監測和監管,建立交通運輸、稅務部門資訊共用機制,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手段和方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4章30條,分為總則、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定義與法律地位。《辦法》將“無車承運”更名為“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並對其定義和法律地位進行了明確界定。同時,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不增設許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規為基本原則,確定了網路貨運經營條件,放寬市場準入限制,鼓勵發展新業態。

二是嚴格經營管理。《辦法》從保障安全、維護權益、提高服務角度出發,對網路貨運經營者有關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審核、貨物裝載及運輸過程管控、資訊記錄保存及運單數據傳輸、稅收繳納、網路和資訊安全,貨車司機及貨主權益保護、投訴舉報,服務品質及評價管理等作了系統規定,合理界定了平臺責任,規範平臺經營行為。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辦法》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網路貨運運輸安全、權益保護和服務品質等有關管理工作職責,以及稅務部門對網路貨運經營者的稅收徵管工作職責;建立了網路貨運運作監測管理制度及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完善了資訊共用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機制,充分利用行政處罰、聯合懲戒、行業自律等手段,構建多元共治的監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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