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構建安全管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年來,管理部門和經營人圍繞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開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實踐中也面臨重大事故隱患缺乏明確判定依據的問題,這個問題長期困擾安全生産工作的開展。明確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依據是有效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礎。為此,部組織編制印發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以下簡稱《判定指南》),指導各地科學判定重大事故隱患,完善隱患治理的制度體系,對重大隱患實行精準和閉環管理,堅決遏制和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主要內容
《判定指南》共12條,兼顧了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判定指南》第1條、第2條分別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和適用對象。第3條明確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領域5個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作業環節的超範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和危險貨物違規存放、工藝設備設施、安全設施和應急設備、作業場所或裝卸儲運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間距)、重大安全管理缺陷等。第4條至第8條針對上述5個方面,細化了24種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為避免遺漏,同時考慮到各地實際,第9條設定了兜底條款,各地在24種情形之外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風險較大且難以直接判斷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依法進行論證分析和綜合判定。第10條明確了消防和特種設備等特殊領域相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執行。第11條對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後續處理進行了銜接性規定。第12條對有關術語進行了定義。
三、有關問題説明
(一)關於重大隱患的定義。
《判定指南》參照《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2007年第16號),明確了事故隱患和重大隱患的定義、構成要件。對重大事故隱患明確為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的事故隱患。在事故隱患定義上聚焦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關於判定方法。
一是梳理編制了隱患清單。根據法規標準的要求,對七類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從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兩個層面,經過全面梳理辨識,形成了共約3500條的隱患清單。二是逐條對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進行分級。對辨識出的隱患,通過對發生事故的概率、可能造成的後果、整改難易程度進行分析,採用風險矩陣法,得出隱患的危害和整改難度等級,對隱患進行分級排序,初步確定重大事故隱患清單。三是進行事故關聯分析和分類歸納。將初步確定的重大隱患清單與典型重特大事故的原因進行關聯分析,並經多次研究討論,歸納總結,得出5個方面24種情形的重大事故隱患。四是開展了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驗證。研究制定過程中,我們還以沿海某港為例對判定指南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了驗證,實踐檢驗了可行性。
四、主要條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四條 “存在超範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或者危險貨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許可範圍和有效期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等。
(二)倉儲設施(堆場、倉庫、儲罐,下同)超設計能力、超容量儲存危險貨物,或者儲罐未按規定檢驗、檢測評估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第6.2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4條,《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5.1.6條、第6.1.8條、第6.1.11條、第6.1.12條、第6.1.1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第6.2.6條、第6.2.7條、第6.2.9條、第6.3.2條、第6.3.5條、第6.3.9條等。
(三)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儲存,管道超溫、超壓、超流速輸送,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要設備設施超負荷運作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範》(SH/T3007-2014)第3.4條、第4.1.8條,《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AQ3018-2008)第4.10條,《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7.4.6.6條,《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8.1.6條,《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範》(GB50316-2000(2008版))第3.1.1條、第3.1.3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6.1.5條等。
(四)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相關設備設施超期限服役且無法出具檢測或檢驗合格證明、無法滿足安全生産要求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有:
《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等。
(五)裝載《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1.1項、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未按照規定實行直裝直取作業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3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在專門區域記憶體放。其中1.1項、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準在港記憶體放。
《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4.4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JT397和其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保管等規則進行裝卸和儲存。
(六)裝載《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1類爆炸品(除1.1項、1.2項以外)、2類氣體和7類放射性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超時、超量等違規存放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3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在專門區域記憶體放。除1.1項、1.2項以外的爆炸品、2類氣體和7類放射性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的堆場存放,應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限時限量存放。
《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4.4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JT397和其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保管等規則進行裝卸和儲存。
(七)危險貨物未根據理化特性和滅火方式分區、分類和分庫儲存隔離,或者儲存隔離間距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禁忌物違規混存情況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第4.8、6.6條、第6.7條、第6.8條、第6.9條,《生産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12801-2008)第5.8.1.2條,《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2014)第6.1.10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第6.2.5條、第6.2.16條、第6.5.8條等。
第五條 “危險貨物作業工藝設備設施不滿足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的安全防範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裝卸甲、乙類火災危險性貨物的碼頭,未按《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等規定設置快速脫纜鉤、靠泊輔助系統、纜繩張力監測系統和作業環境監測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5.6.12條:裝卸甲、乙類危險品的大型碼頭應設置快速脫纜鉤、靠泊輔助系統、纜繩張力監測系統和作業環境監測系統。
(二)液體散貨碼頭裝卸設備與管道未按裝卸及檢修要求設置排空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吹掃介質的選用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7.4.6.8條:液體散貨碼頭裝卸設備與管道應根據裝卸及檢修要求設置排空系統,輸送液化烴和有毒介質的工藝管道或設備排空時,必須採用密閉排放式。第7.4.6.8條:採用吹掃排空工藝時,掃線介質的選用應保證作業安全和作業品質。
(三)對可能産生超壓的工藝管道系統未按規定設置壓力檢測和安全泄放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7.4.6.9條:對可能産生超壓的工藝管道系統應設置壓力監測和安全泄放裝置。
(四)儲罐未根據儲存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要求,採取氮氣密封保護系統、添加抗氧化劑或阻聚劑、保溫儲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6.1.2條、第6.1.3條、第6.1.8條對儲罐應設置氮封保護系統作出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第5.7.6條:生産或儲存不穩定的烯烴、二烯烴等物質時應採取防止生成過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第6.2.3條:儲存沸點低於45℃的甲B類液體宜選用壓力或低壓儲罐。第6.2.4條:甲B類液體固定頂罐或低壓儲罐應採取減少日曬升溫的措施。
(五)儲罐(罐區)、管道的選型、佈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設置不符合規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6章、第9章,《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第4章、第6章等。
第六條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應急設備的配備不能滿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作、使用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規和標準有: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和《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7.4.5條等。
(二)危險貨物作業大型機械未按規定設置防陣風和防颱風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7.1.6條等。
(三)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12.6.3條、第12.6.4條、第15.1.2條、第15.1.3條、第15.1.9條,《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15.10.5條,《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8.4.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範》(GB50493-2009)第3.0.1條、第4.3.1條、第4.3.6條,《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範》(JTS165-5-2016)第9.3.1條、第9.3.2條、第9.3.3條等。
(四)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資訊的不間斷採集和監測系統的;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設施,未按規定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等。
(五)工藝設備及管道未根據輸送物料的火災危險性及作業條件,設置相應的儀錶、自動聯鎖保護系統或者緊急切斷措施,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15.1.1條、第15.1.5條、第15.1.8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第6.3.10條、第6.3.11條、第6.4.1條、第6.4.2條,《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7.4.6.7條、第15.10.5條等。
(六)未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不能滿足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應急處置的類型、功能、數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安全生産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等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七條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裝卸儲運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險貨物作業場所與其外部周邊地區人員密集場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基礎設施等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規和標準有: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八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4.9條,《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3.4.2條、第3.4.3條、第3.5.1條、第10.2.1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第4.1.9條,《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範》(JTJ237-1999)第4.2.5條,《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5.6.1.17條,《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4.0.10條等標準。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有關安全防護距離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制修訂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標準。
(二)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內部裝卸儲運設備設施以及建構築物之間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標準有:
《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範》(JTJ237-1999)第4.2條、《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5.6.1.18條、第5.6.1.19條、第5.6.3.1條、第5.6.3.2條、第5.6.4條、第5.6.5條,《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3.4.1條、第3.4.3條、第3.4.4條、第3.5.1條,《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4.0.16條、第5.1.3條、第5.1.7條、第5.1.8條、第5.1.13條、第6.1.15條、第6.2.3條、第8.1.2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第5.2.1條等。
第八條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未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實不到位且情節嚴重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第四十一條等。
(二)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産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規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等。
(三)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等。
(四)違反安全規範或操作規程在作業區域進行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等危險作業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和標準有:
《安全生産法》第四十條、《化學品生産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4.1條、第5.4.1條、第5.4.2條、第6.4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