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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01-12 10:01:00

  日前,交通運輸部2017年第35號令公佈了《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並將於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為便於各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則》出臺的背景、工作過程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工作過程

  原《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27號)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來,明確了外航在我國境內運作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了外航在我國境內運作的規範性。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外國航空公司在我國運作量穩步提高,外國航空公司運作所覆蓋的航點也逐漸從東部沿海、大城市向中西部、中小城市延伸,運作環境越來越複雜。近幾年,中國民航局在加強對我國國內航空公司運作合格審定和監督檢查的力度的同時,也著力加強了對外國航空公司在我境內運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規章施行以來的實際情況,以及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民航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修訂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了行業意見,並根據有關行業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在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後,形成了規章修訂送審稿。2017年12月13日,經交通運輸部第2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12月18日公佈。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增加部分運作要求。

  根據外國航空公司在我境內運作的特點,此次修訂增加了監聽應急頻率的要求,以及地形警告系統和機載防撞系統的配置和運作要求。這些要求在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以及國際通行慣例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能夠更好地保證外國航空公司在我國的安全運作。《規則》中還增加了濕租航空器的限制,以及攜帶航空承運人所在國頒發的運作規範副本的要求。同時還強調了航空公司在制定飛行計劃時所使用的機場和飛機必須已在運作規範中經過批准的要求。

  (二)增加在我國進行特殊運作的評估要求。

  隨著我國運作管理的不斷規範、規章體系的不斷完善,出現了我國運作要求更加細化、國外民航當局批准文件無法體現此方面能力的情況,例如高高原運作等,但運作風險卻是現實存在的,因此在此次修訂中增加了我國針對外國航空承運人在我國進行特殊運作的評估要求。

  (三)其他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對運作規範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後不接受其申請的明確要求等,同時將原規章中附錄A運作規範申請書的內容刪除,在監察員手冊對申請書內容加以明確。

  本規則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之前已經取得運作規範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於2018年7月29日之前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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