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策解讀 > 【以案釋法】閔某等三人對xx省交通運輸廳資訊公開答覆行為的復議案

【以案釋法】閔某等三人對xx省交通運輸廳資訊公開答覆行為的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19-09-23 15:00:00

【案情簡介】

申請人:閔某等三人

被申請人:xx省交通運輸廳

申請人是xx省xx縣xx鎮人,因認為其土地和房屋被納入“xx灣跨海大橋北接線二期工程”的徵收範圍,為核實該區域土地徵收的合法性,申請人以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xx灣跨海大橋北連接線二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及申報材料”。

2019年2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根據《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公路項目施行施工許可制度,不頒發許可證。現將經審批的xx灣跨海大橋北連接線二期工程的施工許可申請表提供給你們(見附件)。該項目施工許可申報材料屬於過程性資訊,材料數量較多,且部分涉及第三方企業資訊及商業秘密,故不再向你們提供書面材料,如有需要可到我廳現場查閱。”

申請人不服並針對被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並責令被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資訊。

申請人稱: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的,應當做出區分處理,如果不影響被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完整性的,行政機關直接以區分處理的方式進行公開;如果區分處理破壞前述資訊的完整性的,行政機關需要徵求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公開相關資訊。所以,被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辯稱: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要求“公開xx灣跨海大橋北連接線二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及申報材料”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已依法作出《告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於xx灣跨海大橋北連接線二期工程的施工許可申報材料屬於過程性資訊,項目材料數量大,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提供相關許可證申請表,確實無法提供全部書面申報材料,故告知申請人“如有需要到我廳現場查閱”,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的《告知書》,並責令立即公開相關政府資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經依法審理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中關於相關項目申報材料涉及商業秘密、過程性資訊的相關答覆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並決定予以撤銷。同時,鋻於被申請人作出《告知書》主體適格、公開了相關的施工許可決定相關資訊,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告知書》的其他內容。

【本案焦點】

一、被申請人《告知書》中關於申請公開“xx灣跨海大橋北連接線二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答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在本案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公開“xx灣跨海大橋北連接線二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但是根據《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公路建設項目施行施工許可制度,不頒發許可證。實際上,加蓋被申請人印章的“xx灣跨海大橋北連接線二期工程的施工許可申請書”,代表被申請人已經許可相關施工申請。被申請人公開相關文件,已經滿足了申請人關於公開“xx灣跨海大橋北連接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要求。被申請人的答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申請人關於申請公開“xx灣跨海大橋北連接線二期工程建設項目申報材料”的答覆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在本案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對相關資訊進行區分處理,並未向申請人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被申請人認為該項目施工許可申報材料屬於過程性資訊,材料數量較多,且部分涉及第三方企業資訊及商業秘密,故不再向申請人提供書面材料,並告知申請人“如有需要可到我廳現場查閱”。然而,涉案相關材料較多,並非所有的資訊都涉及商業秘密,被申請人應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區分處理,就不涉及商業秘密的相關內容向申請人予以公開。被申請人關於相關資訊屬於過程性資訊的認定理由也並不充分。同時,既然部分資訊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被申請人就不應該公開相關資訊,但是被申請人答覆稱“如有需要可到我廳現場查閱”,實際上也有矛盾之處,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啟示】

一、資訊公開機關在資訊公開中應避免出現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根據以上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資訊公開答覆過程中應該對相關資訊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相關資訊涉及國家秘密的,就不應該公開,如果認為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就應該依法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也不應該公開相關資訊。

二、資訊公開機關應該根據情況對相關資訊作出區分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在資訊公開過程中,如果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材料較多,部分資訊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被申請人應該依法作出區分處理,就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向申請人公開,不能籠統認為相關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並不予公開相關資訊。

一、資訊公開機關應該避免出現資訊公開答覆內容前後矛盾情形。在資訊公開過程中,如果第三方已經明確相關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並不同意公開,資訊公開機關就應該依法尊重第三方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能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相關資訊。如果一方面決定不公開相關資訊,另一方面又答覆申請人稱“如有需要可到我廳現場查閱”等,將導致資訊公開答覆內容前後矛盾。

(注:文中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均為2019年5月15號之前的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