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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科技司    2019-10-15 16:43:00

交科技發〔2019〕128號

  現將《交通運輸行業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行業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和加強交通運輸行業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以下簡稱野外觀測基地)的申報、建設與管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8〕〕71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野外觀測基地是交通運輸行業重點科研平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面向交通運輸發展需求,為發現自然規律、獲取長期野外定位觀測研究數據等科學研究工作,提供公益性、共用性、開放性基礎支撐和科技資源共用服務的行業重點科研平臺。

  第三條 野外觀測基地要根據地域特色、自身特點以及交通運輸科研需求,持續有效地開展野外科學觀測、試驗、示範和科學研究。其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野外科學觀測、監測,獲取、積累野外科學數據,試驗和示範新理論、新技術、新設備等,支撐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開展。

  (二)開展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用服務。

  (三)開展教學、培訓、實習和科學普及等活動,弘揚和展示交通文化。

  第四條 野外觀測基地主要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進行建設與運作,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是野外觀測基地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野外觀測基地發展政策及科學數據開放共用等管理規定,指導野外觀測基地的建設與運作。

  (二)以部名義發佈野外觀測基地認定指南,組織申報認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野外觀測基地評估工作,依據評估結果對野外觀測基地進行調整。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是野外觀測基地的協助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協助管理機構),承擔其所轄單位(包括本單位)野外觀測基地的建設和運作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推進野外觀測基地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援政策,協調解決野外觀測基地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依據本辦法,指導和監督野外觀測基地的運作和管理。

  (三)協助交通運輸部審核野外觀測基地有關重大事項,配合做好野外觀測基地的考核、評估、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野外觀測基地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是野外觀測基地運作與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實施野外觀測基地建設方案與發展規劃,為野外觀測基地建設運作提供人財物及制度保障,負責建立野外觀測基地開放和科學數據共用機制。

  (二)負責野外觀測基地建設、運作,解決運作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完善運作機制。

  (三)建立與相關重點實驗室、行業研發中心及相關機構的協同創新機制,完善管理機構,任命或聘任野外觀測基地負責人。

  (四)加強野外觀測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運輸部和協助管理機構做好論證、驗收、評估和考核。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野外觀測基地採用認定方式確定,由交通運輸部發佈認定指南,組織開展認定工作。認定指南由交通運輸部科技司商有關業務主管司局研究確定。

  第九條 野外觀測基地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面向國家、行業戰略需求和學科發展長遠需要,遵循交通運輸科技發展總體規劃和自然環境分異規律,具有典型區域或領域代表性。

  (二)具備滿足觀測需求的實驗場地,有較為完善的觀測實驗基礎設施。

  (三)具有一定的科學觀測和試驗研究水準,已正常運作3年以上,並具有連續3年以上的系統性觀測實驗數據,在本領域具有較大影響,有能力承擔國家、行業科研任務。

  (四)具有結構合理的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

  (五)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前提下,承諾觀測和實驗數據、科研設施、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開放共用,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用服務。

  (六)依託單位和協助管理機構能夠保障人財物等相關支撐條件。

  第十條 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野外觀測基地,其依託單位可按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認定主要對野外觀測基地基礎條件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程式分為初審和現場評審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野外觀測基地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野外觀測基地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研究確定野外觀測基地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佈。

  第四章 運作與管理

  第十四條 野外觀測基地實行“開放、共用、合作、競爭”的運作機制。

  第十五條 野外觀測基地實行主任負責制。野外觀測基地主任應由依託單位在職人員擔任,應是本領域高水準的學術&&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科研誠信記錄良好,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體負責野外觀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野外觀測基地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野外觀測基地應成立學術委員會,經依託單位報協助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部備案。

  (一)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科研一線優秀科學家和監測領域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11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總人數的1/3。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成員。

  (二)學術委員會職責是審議野外觀測基地的發展方向、觀測實驗研究目標、重要學術進展、年度工作報告、科研誠信建設及其他重要事項。

  (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2/3。

  第十八條 野外觀測基地應建設和穩定一支結構合理的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注重學術梯隊建設,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

  第十九條 野外觀測基地應重視和加強運作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 野外觀測基地應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在野外觀測基地完成的數據庫、專著、論文、軟體等研究成果,應標注野外觀測基地名稱。利用野外觀測基地觀測數據、實驗設施等科技資源完成的成果,應明確標注來源。

  第二十一條 野外觀測基地應開展科學普及和社會服務,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鼓勵野外觀測基地與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共建教學、實習、人才培養與科研基地,與地方政府或社會團體聯合建設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條 野外觀測基地應堅守科研誠信、恪守學術道德、重視學風建設,弘揚紮根基層、吃苦耐勞、團結協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三條 需要調整地址、變更名稱、調整研究方向的野外觀測基地,須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批復。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四條 野外觀測基地實行年度考核與報告制度。依託單位每年組織對野外觀測基地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研究水準與貢獻、實驗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作管理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交通運輸部可會同協助管理機構,適時對部分野外觀測基地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野外觀測基地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野外觀測基地實行定期評估制度。交通運輸部負責野外觀測基地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觀測基地名單,委託和指導有關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佈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等。

  第二十七條 定期評估週期為5年。定期評估主要對野外觀測基地近5年的整體運作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二十八條 參加評估的野外觀測基地,應填寫相關評估報表,並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野外觀測基地,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確定評估結果並予以公佈。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野外觀測基地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野外觀測基地。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野外觀測基地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野外觀測基地統一命名為“××交通運輸行業野外觀測研究基地(依託單位名稱)”,英文名稱為“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Base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託單位英文名稱)”。

  第三十三條 在野外觀測基地建設與運作管理中,凡是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協助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野外觀測基地管理細則。鐵路、民航和郵政領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領域野外觀測基地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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