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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移民局關於推廣實施郵輪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9-08-29 15:40:00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移民局關於促進我國郵輪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交水發〔2018〕122號),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移民局聯合印發《關於推廣實施郵輪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交水規〔2019〕1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郵輪港口加快推進實施郵輪船票管理制度,天津、深圳、廣州、廈門和三亞等郵輪港口爭取於今年底前率先實施。現就《通知》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落實好十部門意見,穩妥解決當前我國郵輪市場乘客、旅行社、船公司三方權利義務關係不清晰、承運人責任主體不明確等系列問題,保障郵輪運輸公共安全,規範郵輪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提升郵輪運輸服務水準,去年以來,在組織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在上海開展國際郵輪船票管理制度試點工作基礎上,我部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印發《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推廣實施郵輪船票管理制度。

二、主要內容

《通知》分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明確了推廣實施範圍,包括從事我國境內港口始發國際、內地與港澳間及大陸與台灣間海上郵輪航線經營的郵輪運輸企業和境內港口經營人。

第二部分提出了推廣實施的制度內容,包括推廣郵輪船票直銷、實施憑證上船、實施乘客資訊提前申報與共用、推廣使用行李資訊條和加強部門協作監管等五個方面。

  第三部分強調了加強組織領導、創新機制措施和規範市場行為等三個方面保障措施。

三、主要意義

一是推廣郵輪船票直銷,保障權益。明確購票人可多渠道購買郵輪船票。不論通過哪種渠道購票,郵輪運輸企業都應簽發船票,船票是郵輪乘客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乘客可憑票主張維權。為保護乘客權益,船票應當載明《通知》規定的基本資訊要素,郵輪運輸企業簽發船票前,應以便於知悉的方式向購票人提供郵輪運輸合同文本,並就合同中的退改簽、承運人免責和責任限制、法律適用和管轄權條款等內容予以重點提示,確保購票人知悉。

二是實施憑證進港登船,規範管理。實踐中,郵輪船票包括但不限于登船憑證,還可以包括發票、行李資訊條、主要乘客條款等。參照境外其他航線和民航業作法,明確登船憑證是乘客進港登船的通行憑證,應使用規範的樣式和內容,郵輪運輸企業及港口可在登船憑證背面註明進出港口、通關須知等郵輪出行注意事項。為便利乘客快速便捷登船和出入境,登船憑證上可整合船票和便捷通關認證等電子化資訊。

三是實現乘客資訊提前申報與共用,提升服務。《通知》要求郵輪運輸企業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時間,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申報乘客等人員資訊。人員資訊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在港口、航運企業以及公安、交通、旅遊、海關和邊檢等部門間交換共用,各部門按職責強化監管協作,提前開展預檢等工作,關口前移,提高現場乘客進出港、登離輪及通關的時效性和舒適感。《通知》印發後,我部水運局將會同海關總署國家口岸辦,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快組織“單一窗口”標準版郵輪資訊申報功能開發和全國推廣工作,最終實現統一使用“單一窗口”標準版進行申報。

四是推廣使用行李資訊條,提高效率。考慮到郵輪運輸經營人在處理乘客行李和印製行李資訊條方面均有其特色有效的做法,《通知》只規定了乘客托運作李所用行李條應當記載的基本資訊要素,並要求實現與乘客關聯,提出運用資訊化手段提升托運作李在海關、郵輪運輸企業和港口經營人的可識別性和可追溯性,提高通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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