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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來源:公路局    2017-11-24 13:40: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

  為貫徹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嚴格規範治超檢查和處罰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推進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服務交通運輸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目標,以杜絕多頭執法和重復罰款為重點,創新工作機制,規範執法流程,強化科技監管,提高執法效能,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務保障。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要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任務,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執法督導檢查,推動聯合執法工作科學規範高效開展。

  (二)堅持依法履職、提升服務。要切實推進依法規範履行法定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嚴格規範檢查和處罰行為。強化執法為民意識,堅持以規範為主、處罰為輔,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提升執法服務水準。

  (三)堅持統籌部署、分類實施。統籌本區域路網結構、公路超限檢測站點分佈、執法力量部署等因素,分類規範和強化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貨運源頭等區域聯合執法,提高執法效能,節約行政資源。

  (四)堅持科技推動、創新管理。要堅持網際網路思維和信用治超,加快推廣完善技術監測設備,推進相關資訊交換和共用,逐步實現自動識別和精準查糾,減少路面檢查頻次,從源頭環節減少和杜絕不規範執法行為。

  三、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貨運源頭等區域全面實施聯合執法,嚴格規範查處車貨總品質超過《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見附件1)的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避免重復罰款。

  (一)定點聯合執法。對於地處省際、多條國道或省道交匯點、貨物運輸主通道的超限檢測站,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駐站聯合執法,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檢測車輛裝載情況並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單獨實施處罰和記分(認定標準見附件1,工作流程見附件2)。實行駐站聯合執法的超限檢測站,由各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共同確定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對於未實施駐站聯合執法的超限檢測站,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檢測和監督消除違法行為,並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到站實施處罰和記分。超限檢測站的設立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於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較多的超限檢測站,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執法力量,確保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二)流動聯合執法。對於未設置超限檢測站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會商機制,不定期聯合開展流動檢測。對於故意繞行逃避檢測或者短途超限運輸情形嚴重的地區,要加大聯合流動檢測頻次。發現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應就近引導至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查處罰(工作流程見附件2);距離超限檢測站較遠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具有停放車輛和卸載條件的超限檢測點接受檢查處罰。超限檢測點的設置應方便及時就近消除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的違法行為,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置要求見附件3)。流動聯合執法人員引導車輛至超限檢測站點後,按照駐站聯合執法的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進行檢查處罰。要通過設置車輛檢測等技術設備,加強超限超載違法情況監測,對超限超載違法多發高發的路段,聯合開展針對性查糾。

  (三)高速公路入口聯合執法。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下,組織和指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加強高速公路入口檢測管理,推進高速公路治超工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快安裝高速公路入口檢測設施(設備),加強貨運車輛裝載情況檢測,實行檢測數據和收費站入口發卡系統聯動管理;發現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拒絕其進入高速公路行駛,並及時報告當地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由有關部門按流動聯合執法程式進行處理。對尋釁滋事、堵塞車道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查處。

  (四)貨運源頭聯合執法。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府公佈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建立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監管資訊系統,引導貨運源頭單位安裝使用稱重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加強貨車出場(站)裝載情況檢查,制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站)上路行駛。同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監督公路貨運源頭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從源頭遏止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本地區貨運源頭單位周邊路段的流動聯合執法。對於貨運源頭超限超載嚴重的地區,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通過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機制對該地區進行掛牌督辦,督促整改,並向社會公佈。

  (五)聯動管理和失信聯合懲戒。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要匯總本區域內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的檢測資訊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資訊,抄送車籍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和貨運場所經營者進行相應處罰。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機構,加快推進貨運源頭單位、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營運車輛數據庫建設,做好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資訊匯總和報送工作,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相關資訊在“信用交通”網站公佈。

  四、聯合執法紀律要求

  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嚴格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嚴厲打擊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聯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檢查處罰時,應著制式服裝,出示執法證件,使用文明規範用語,申明執法檢查依據和理由等;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充分運用説服教育、調節疏導、勸導示範等非強制手段。要配備和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執法全過程記錄。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超限檢測站視頻監控、網路通信等檢測輔助設施正常運作。要嚴格落實罰款收繳分離制度,公路貨運罰款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繳入國庫。要抓緊制定公路貨運處罰事項清單,明確處罰標準並向社會公佈。要嚴格落實執法資訊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監督、執法結果、當事人權利等相關資訊。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單獨上路檢查貨運車輛。

  聯合執法要嚴格執行“十不準”紀律:

  (一)不準制定和執行與全國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

  (二)不準無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行為。

  (三)不準超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四)不準制定和執行罰款收繳合併的制度。

  (五)不準利用職務便利,以各種形式收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財物。

  (六)不準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復罰款。

  (七)不準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只罰款不卸載。

  (八)不準違規收取超限檢測費、停車保管費、通行費等費用。

  (九)不準超期扣留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作處理。

  (十)不準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點)以外現場處罰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原則上所有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處罰一律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點)進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依託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機制,研究制定聯合執法實施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要大力宣傳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的重要意義和成效,及時公佈聯合執法業務流程、行政處罰和檢查清單等重點內容,鼓勵社會公眾加強對治超執法工作的監督,促進聯合執法工作有效開展。

  (二)加強站點佈局。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結合本地區道路貨運流量流向、路網結構、車輛超限超載特徵、公安交警執法站設置等情況,研究制定超限檢測站和超限檢測點設置和優化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公開超限檢測站(點)相關資訊。超限檢測站要增設安全防護設施,保護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有條件的,要增設相關服務設施,為駕乘人員提供加水、如廁等便民服務。

  (三)加強科技支撐。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快車輛資訊、執法資訊交換和共用,提高治超執法科技化和資訊化水準,實現貨運車輛自動檢測、車輛軸型和裝載標準自動識別、違法超限超載資訊自動記錄、處罰資訊自動轉遞。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完善公路超限檢測站設施設備,在超限檢測站前方設置貨車檢測通道和相應的交通標誌,引導車輛進站檢測,並設置電子抓拍系統,防止貨運車輛逃避進站檢測。對於交通流量大的,要在貨車檢測通道內設置預檢設施,提高檢測效率。對於貨運車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逃避檢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法處罰。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完善技術監測網路,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貨運車輛的車貨總品質、車輛圖像等資訊。

  (四)加強經費保障。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通過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機制,切實落實治超執法經費預算保障,滿足實際執法工作需要;公路超限檢測站要做好聯合執法的辦公、住宿等保障。

  (五)加強執法監督。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組織依託12328、12389服務監督電話系統及政府機構網站郵箱等,受理投訴舉報,及時查處和糾正違規執法行為;每季度對所在區域執法處罰情況進行網上公示公開。要強化行政復議、申訴渠道,依法受理、及時處理復議申請和申訴,最大限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執法工作責任倒查與追究制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視情對重點地區進行督導,對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將督促地方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在全國範圍內通報。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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