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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0-05-13 08:30:00

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防護,防範鐵路外部風險,保障高速鐵路安全和暢通,維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應急管理部聯合發佈了《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辦法》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立法背景

自2008年京津城際鐵路建成通車起,高速鐵路在我國迅猛發展,至2019年底通車里程超過3.5萬公里,高居世界第一。隨著高鐵路網的快速擴張、運輸規模的持續擴大,技術裝備的迭代升級,高鐵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日趨嚴峻和複雜。安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是鐵路發展必須堅守的底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鐵路安全,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對鐵路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為保障高速鐵路安全和暢通,維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7部門聯合印發了《辦法》,切實完善高速鐵路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形成綜合施策、多方發力、齊抓共管、通力協作的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工作格局,為確保高速鐵路安全提供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48條。從高鐵線路安全防護、高鐵設施安全防護、高鐵運營安全防護以及高鐵監督管理方面,織密高鐵安全防護網路。

第一,建立政府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實施主動防範、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高鐵安全防護責任體系。新形勢下,高鐵安全風險跨界性、關聯性、複雜性不斷增強,必須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積極調動各方面資源、統籌各方面力量,努力形成綜合施策、多方發力、齊抓共管、通力協作的高鐵安全防護綜合治理格局。從政府部門監管層面,《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全國和轄區內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管工作,健全安全防護標準、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相關單位消除安全隱患;第五條規定各級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法定職責做好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相關工作。從企業層面,《辦法》第六條規定鐵路運輸、建設、設備製造維修等相關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做好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工作。從社會參與層面,《辦法》第八條規定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保障高速鐵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産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安全防護意識,防範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第九條規定支援和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工作,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建立協調配合、齊抓共管、聯防聯控的高鐵沿線安全環境治理體系。高鐵沿線經濟社會活動頻繁,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違法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安全隱患頻現,風險防控難度不斷加大。為此,《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鐵路監管部門要協調相關部門以及高速鐵路沿線人民政府構建綜合治理體系,建立路地協商機制,加強聯防聯控,切實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推進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綜合治理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同時,《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在《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基礎上,再次明確了落實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相關要求,禁止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燒荒、放養牲畜、排污、傾倒垃圾等嚴重危及鐵路運營安全的行為。針對高速鐵路與其他設施相遇時的安全防護問題,《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並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還針對在高速鐵路沿線從事露天採礦、採石、爆破、抽取地下水等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安全防護距離、防護要求及處置措施。

第三,建立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的高鐵安全保障體系。高鐵安全防護,關鍵在“防”。《辦法》從多方面致力於強化高鐵安全防護措施,建立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的高鐵安全保障體系。高鐵速度快,對運作環境要求較高,因此《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高速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並設置相應的封閉設施和警示標誌。為保障重點區域的人員和設施設備安全,《辦法》第二十七條要求車站廣場、候車區、列車車廂等重要場所以及高速鐵路橋梁、隧道等重點部位配備、安裝監控系統;第三十條要求旅客聚集區等重點區域設置應急疏散逃生通道和指示標識等,以技術手段加強防範。為防止外來風險對高鐵運作安全的衝擊,《辦法》第二十八條要求高速鐵路沿線重點區段安裝設置周界入侵報警系統,並加強對高速鐵路線路的視頻監控。《辦法》第四十條要求相關單位在高鐵建設前期加強自然災害評估、預防工作,依法建立地質、氣象災害預警資訊互聯互通機制、及時進行預報預警,鐵路運輸企業針對災害採取相應防範措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還從資訊網路和消防等方面,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

第四,建立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高鐵安全風險防控體系。高鐵是鐵路旅客運輸的主渠道,高鐵運營安全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息息相關。《辦法》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做到讓廣大人民群眾享有更便捷的鐵路運輸,享有更安全的鐵路服務,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辦法》第三十五條強化了鐵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要求,對不符合實名制相關要求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並報告公安機關。《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明確由國家鐵路局會同公安部規定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名錄;由鐵路運輸企業在高鐵車站、列車車廂等場所公佈,以廣播、視頻等形式加強宣傳,並依法對進站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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