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 告:夏某等6人
被告一:某市交通局
被告二:交通運輸部
原告夏某等6人認為某高速公路擴能項目採石場佔用其承包地並對其未進行補償,同時某集團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在該高速公路擴能建設項目施工、採石過程中用炸藥炸山採石,導致原告房屋開裂但未對其安置補償。
2020年11月,原告經資訊公開獲取某市交通局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原告認為,某擴能高速項目未辦理用地、規劃、環評等手續,不符合施工許可條件,侵害了原告的相鄰權和土地承包權,依法應予撤銷,向復議機關交通運輸部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依法審理後認為,某市交通局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復議決定予以維持。
原告不服,此次以某市交通局和交通運輸部為共同被告,向某市某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某高速公路擴能項目採石場佔用其承包地並,同時該項目相關單位違法施工、非法開採礦石,用炸藥炸山採石,導致原告房屋開裂並不能居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認為,某高速公路擴能項目未辦理用地、規劃、環評等手續,不符合施工許可條件,針對被告一向被告二申請行政復議。被告二復議機關經審理後作出《交通運輸行政復議決定書》(交復決字〔2021〕4號),維持了該施工許可決定。但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請求撤銷被告一的施工許可決定和被告二的復議決定。
被告一辯稱:涉案施工許可決定是被告一針對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主要內容是認為某高速公路符合開工條件,同意該公司開工建設,並不直接涉及原告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亦未直接處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提及的房屋開裂問題與被訴施工許可決定無關。因此原告與被告一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符合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被告一作出的施工許可符合法律規定,且頒佈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不涉及規劃及環評程式。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二辯稱:被告一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僅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審核,主要是規範建設單位的開工建設行為,目的是維護公路建設秩序,監督和保障公路建設品質。施工許可決定本身並不影響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所稱相關單位採石場佔用其承包地,非法施工導致其房屋開裂,以及未對其進行安置補償等問題,均與被告一的施工許可決定無關。因此,原告與施工許可決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被告二作出的復議決定內容、程式合法。請求裁定原告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與被告一作出的施工許可是否具有利害關係。原告訴稱施工單位佔地採石並破壞其房屋,應當向施工單位提起民事訴訟,其直接針對被告一的施工許可提起訴訟,欠缺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原告資格,裁定駁回起訴。
【焦點問題評析】
本案件焦點是原告與被告一的施工許可是否具有利害關係。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必然要求準確把握“利害關係”的法律內涵,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確有值得保護的實際利益,不得虛化、弱化“利害關係”的起訴條件。如行使訴權不當,不僅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權的正常行使,也可能導致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在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是行政許可撤銷之訴。行政許可行為“利害關係”通常表現為相鄰權、競爭權、環境權等。司法實踐中,賦予相鄰權人等原告資格限于日照、通風、採光等法定相鄰權受到侵害的情形。本案中,對原告權益産生影響的是相關單位的佔地、採石等行為,原告可根據相關法律向侵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一的施工許可行為未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産生影響,對其不産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本案原告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案件啟示】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避免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産生影響。本案雖然以被告勝訴而結案,但是行政機關特別是許可機關應當保持清醒,繼續規範許可行為,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中,許可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程式,在法定許可權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認真審核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堅決依法不予許可,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嚴格規範作出許可,保證許可行為主體適格、程式合法、內容適當。同時,在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通過優化提升服務品質,節省辦事時間和成本,提高辦事品質和效率,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實施施工過程中,要按照法定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依法加強監管,對發生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妥善處置,依法依規、合法合理做出處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