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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創建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22-03-02 09:21:01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關於印發<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交運發〔2022〕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於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深入理解並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交通運輸部自2016年起持續開展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創建工作,已命名41個第一批示範縣,正在組織第二批61個縣(區、市)開展示範創建。通過示範創建,調動了各地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的積極性,帶動各地提升了城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客運服務、貨運和物流服務均等化水準。為進一步規範示範創建工作,優化創建程式,細化創建要求,交通運輸部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七章二十七條,包括總則、申請條件與程式、創建內容與要求、組織實施、驗收與命名、動態評估、附則。

(一)總則。闡述了《管理辦法》制定目的和適用範圍,提出了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人民滿意的創建原則,明確了2年的示範創建週期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分工。

(二)申報條件與程式。對示範創建縣在發展基礎、政策環境、社會基礎等方面的申報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具體申報程式及要求。

(三)創建內容與要求。指導各地以農村客運公交化改造、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農村運輸資訊化服務等為主題開展示範創建,並對制定創建目標、創建指標和創建任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組織實施。明確了示範創建縣在創建過程中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完善政策體系、定期開展總結,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指導、宣傳等工作。

(五)驗收與命名。規範了縣級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交通運輸部驗收、公示、命名的相關程式。對未通過驗收的示範創建縣,給予1年的延續創建期;對規定時限內未申請驗收、延續創建期結束後驗收仍不合格或發現弄虛作假的示範創建縣,取消其創建資格。

(六)動態評估。建立了自示範縣獲得稱號起每3年開展評估的動態評估機制,規範了評估流程和具體要求。

(七)附則。明確了示範縣獎勵政策和文件實施時間。

三、貫徹落實要求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示範創建工作,切實做好《管理辦法》的宣貫和組織實施,指導本轄區內示範創建縣加強部門協同、強化政策支援、建立長效機制,深入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持續提升城鄉交通運輸均等化水準,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的運輸服務支撐。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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