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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2018-01-24 10:45:00

  近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辦法》(2018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機構職責,建立了過閘船舶自檢制度,完善了過閘安檢制度,規範了過閘船舶安檢工作。為便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長江三峽工程是目前世界最大的水利樞紐工程,其安全運作關係到國民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關係到沿江幾千萬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關係到長江航運安全暢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2013年9月頒布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要求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對過閘船舶進行安全檢查;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三峽樞紐等重點工程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來,通過三峽船閘和升船機的船舶、貨物,特別是危險品船舶及貨物快速增長。據統計,2017年三峽船閘和升船機通過的貨物1.38億噸,較2012年增長60.4%;通過危險品船舶5949艘、918萬噸,較2012年增長90.6%、188%。三峽船閘和升船機作為三峽水利樞紐的重要設施,其安全已成為三峽水利樞紐安全的重中之重。
  為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賦予交通運輸部門保證三峽船閘安全的重任,作為交通運輸部派出機構,長航局2011年發佈了《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辦法(暫行)》(長航安〔2011〕599號),對過閘安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對於規範過閘船舶安檢工作,保障三峽船閘安全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於該暫行辦法行政層級較低、效力不高,不能更有效的約束過閘船舶開展過閘安檢工作。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産責任制,及時消除過閘船舶存在的安全風險,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三峽船閘安全管理需求,以及安全檢查實際,制定並出臺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33條,分別為總則、過閘船舶安全自查、過閘安檢組織實施、監督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過閘安檢職責分工。依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以及部關於長江航運作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系列文件,《辦法》明確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過閘船舶安檢工作的監督管理,部海事局實行業務指導,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具體實施過閘船舶安檢工作。
  二是建立過閘船舶安全自查制度。《辦法》要求船舶在過閘前應當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安全自查制度,對船舶安保,以及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載等情況進行自查;並依據國家反恐工作和航運安全的相關要求,對從事客運、載運危險物品的船舶提出了相應的特別自查要求。
  三是完善過閘安檢制度。一方面,落實《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要求,明確所有過閘船舶須經安檢合格方可過閘,實現過閘船舶安檢全覆蓋;另一方面,明確船舶過閘申報,工作人員安檢的項目、程式及安檢不合格處置等要求,以保證安檢工作的有效實施。
  四是加強過閘安檢監督檢查。《辦法》規定了長航局、三峽通航管理局相應的過閘安檢監督檢查職責,明確建立監督檢查計劃和舉報制度,加強對過閘安檢的監管,並對有違法行為的安檢人員及時處理。
  五是明確兩壩間的安檢規定。《辦法》規定葛洲壩水利樞紐過閘船舶安全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連續通過三峽水利樞紐和葛洲壩水利樞紐的過閘船舶,原則上僅在三峽水利樞紐上游水域或在葛洲壩水利樞紐下游水域接受一次過閘安檢,以減輕過閘船舶負擔,提高過閘效率。同時為確保通過兩壩過閘船舶安全,嚴防不法分子利用船舶破壞兩閘,規定可對兩壩間航行的連續通過兩壩的船舶進行復檢。
  三、關於《辦法》的貫徹落實
  一是加強《辦法》的宣貫。長航局、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要通過新聞媒體、內外網站、召開專題宣貫會、走訪港航企業等形式大力宣傳、解讀《辦法》,要確保航運企業和個體業主熟規明矩,自覺按照《辦法》的要求開展過閘自檢和隱患整改,確保船閘和升船機安全。
  二是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辦法》中規定的過閘安全檢查模式、檢查主體和檢查數量與以前相比發生了巨大變化,各相關單位要認真做好準備工作。長航局、長江三峽通航管理要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文件,確保《辦法》落到實處;要積極落實過閘安檢機構、配備檢查所需的人員、裝備和設施,確保檢查工作順利展開。長江海事管理機構和長航公安機關做好過閘安檢業務的交接和三峽局過閘安檢人員的培訓工作,保障過閘安檢不斷不亂。
  三是抓好落實。長航局和部內相關單位要制定相關措施,加強對《規定》實施的督導與跟蹤,及時解決《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辦法》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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