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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解讀
《交通運輸産品品質行業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部科技司    2012-02-22 09:35:00

  • 制定《辦法》的背景

  交通運輸行業産品品質監督抽查是交通運輸部産品品質監督管理部門對進入交通建設和運輸領域的産品進行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交通運輸部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進行監督抽查工作,並於2000年以後系統化開展。通過實施監督抽查,有助於促進生産、施工、承包及建設管理單位提高品質意識,督促不合格企業採取解決品質問題措施,鼓勵合格企業進一步加強品質管理的積極性,確保交通建設品質和交通運輸安全。目前,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了《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1年總局令第133號),國務院有關部委也頒布了相關管理辦法,如鐵道部頒布了《鐵道部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辦法》(鐵科技[2011]143號)、農業部頒布了《農作物種子品質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50號)。
  為了規範監督抽查的行為,確實發現和查處進入交通建設、養護管理和運輸市場的産品品質問題,達到扶優制劣,督促企業提高産品品質,使交通運輸部門和消費者掌握産品的品質動態,促進我國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交通運輸部將制定《辦法》列入了2011年的一類立法項目。 

  • 制定《辦法》的原則

  本《辦法》的制定基於依法行政、強化監督、規範操作、著重實效的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第十四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其中第十二條中規定的 “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産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可以實施行政許可。交通運輸行業實行的監督抽查工作屬於行政許可範疇,故此,基於依法行政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二)強化監督原則
  基於此原則,落實了監督主體各方的職責,並明確了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方式。
  (三)規範操作原則
  基於此原則,規範了監督抽查實施過程中的抽樣與樣品管理、檢驗、檢驗結果告知和異議處理、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各環節。
  (四)著重實效原則
  基於此原則,落實了監督抽查結果對企業、工程建設整改的要求。

  • 制定《辦法》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産品品質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産品品質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産品品質監督工作。”,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産品品質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抽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産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品質問題的産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産品中隨機抽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委託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建設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公路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公路工程品質監督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公路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品質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規定:“第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品質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品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第五條規定:“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品質監督的職責主要有九項,其中第七項是:“監督檢查材料採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品質情況,並公佈抽查樣品的品質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1年總局令第133號),其中規定了監督抽查的總體要求、抽樣、檢驗、異議復檢、結果處理、法律責任等要求。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産品品質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9]24號)中的第五章專題內容為“加強監督抽查工作,加大處罰力度”,其中對完善産品監督抽查制度、加大處罰力度、實行免檢制度作出了要求。

  •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7章,共42條。包括總則、抽樣與樣品管理、檢驗、檢驗結果告知和異議處理、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紀律、附則共七章,及3個附件。總體上看,第一章規定了立法宗旨、依據和職責的內容,第二章至第五章按監督抽查實施的流程進行編制,第六章是監督抽查的行為規範要求,第七章規定了管理辦法的頒布、解釋方面的相關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交通運輸産品品質行業監督抽查的定義
  《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交通運輸部對進入交通建設、養護管理和運輸市場,並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和工程建設品質以及有關單位或用戶反映品質問題較多的産品,進行有計劃的抽樣、檢驗,並對監督抽查結果公佈和處理的活動,是行業産品品質監督管理的一種方式。
  二、確定了監督抽查各相關部門的職能要求
  《辦法》規定,交通運輸部歸口管理並組織監督抽查工作,制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匯總、分析並公佈監督抽查結果,負責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的處理及相關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監督抽查組織工作,按要求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有關資訊;交通運輸部指定或委託産品品質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並實施監督抽查工作,檢驗機構應符合以下要求:(一) 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計量認證資質,(二) 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認可,(三) 涉及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的機構應通過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綜合甲級或專項等級評定,(四) 承擔的監督抽查産品及其參數在計量認證證書、實驗室認可證書、試驗檢測等級證書授權的範圍內;被抽查産品所涉及的生産企業、經銷企業、施工和工程建設等單位應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抽取數量不得超過産品檢驗的合理需要。
  三、明確了監督抽查的檢驗依據
  《辦法》規定,監督抽查的檢驗依據是被抽查産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交通運輸部發佈的相關文件。
  四、明確了監督抽查的收費原則
  《辦法》規定,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所需費用由交通運輸部按規定列支。
  五、明確了抽樣與樣品管理流程
  抽樣與樣品管理按照工作流程編寫,具體為確定抽樣人→抽樣準備→實施抽樣→封樣→樣品寄送與交付→樣品處理,包括:抽樣人員要求、抽樣前的工作、生産企業內抽查的産品的合格證明要求、不得抽樣的要求、拒絕抽樣的條件、抽樣單填寫要求、無樣品可抽時的處理、拒絕抽樣時的處理、封樣、樣品寄送與交付、樣品處理的相關要求
  六、規範了檢驗過程
  檢驗過程是檢驗者利用檢驗工具,對檢驗對象實施檢驗並給出檢驗結果的一組操作,《辦法》對檢驗的要求、檢驗過程中樣品的控制措施、檢驗設備要求、現場檢驗控制、檢驗記錄、檢驗異常處理、檢驗報告作出了相關規定。
  七、建立了檢驗結果告知和異議處理模式
  檢驗結果告知是在監督抽查結果公佈前,將檢測結果通知被抽檢企業的一種行為,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為了防止在抽查結果公告後産生不必要的糾紛,二是增加行業抽查是實效性,儘快地阻止不合格品繼續用於工程建設項目。告知會出現接受結果和提出異議兩種情況。當提出異議後,可實施復檢程式,並會發生復檢的相關費用。
  八、明確了抽查結果處理的處理方式
  《辦法》所指的抽查結果是抽查工作完成後,正式公佈的結果,有別於通知企業的檢測結果。抽查結果處理的主體是交通運輸部,對像是不合格企業,一方面需要公告監督抽查結果及不合格企業整改要求,企業整改完成後應提出復查申請,同時對復查不合格等情況應有相關的懲罰措施;另一方面,需要對企業進行跟蹤驗證,以確保不合格的整改持續有效。
  九、明確了監督抽查的工作紀律
  《辦法》規定參與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得將被抽查的産品和企業名單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同時規定。同時,《辦法》對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提出了六條要求。另外,《辦法》指出:參與監督抽查的檢驗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從事監督抽查工作的資格,並建議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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