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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驗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海事局    2016-07-11 14:19:00

  一、制定的背景

  國務院制定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由於頒布時間較早,條文規定較為原則和宏觀,一些細化的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相應的配套規章進行明確。隨著國內船舶製造業和航運業迅速增長,船舶檢驗業務的成倍增加,需要通過規章的細化規定,明確船舶檢驗品質控制和監督管理的相關權利義務。此外,相關國際海事公約需要通過國內立法進行轉化。

  二、基本原則

  (一)與國家政策相結合,堅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體現適當的前瞻性,為今後的改革與發展留有空間。

  (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與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明確船舶檢驗管理義務。

  (三)與法律、法規相互銜接,避免相互交叉、相互矛盾。

  (四)與相關國際公約、規則相協調,轉化相關國際公約中的規定和要求。

  三、框架和主要內容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共計八章58條,分別是:總則,船舶檢驗機構和人員,法定檢驗,入級檢驗,法定檢驗技術規範,檢驗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一)明確各方權責。98年水監體制改革後,作為船舶檢驗主管機關的船檢局的職能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承擔。在《船檢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交通運輸部、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職責。

  (二)明確船舶檢驗機構業務範圍的管理制度。《船檢條例》規定了船舶檢驗機構的設立審批的條件。為保證船舶檢驗機構的業務範圍與其檢驗能力相適應,保證船舶檢驗品質,對船舶檢驗機構所能從事的業務範圍進行確認管理。

  (三)明確法定檢驗和入級檢驗的不同管理要求。法定檢驗是國家對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産品和船用貨物集裝箱實施的強制性檢驗,入級檢驗是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自願按照入級檢驗機構的技術規範進行的檢驗。

  (四)明確法定檢驗的管理要求。規定了建造檢驗、定期檢驗、初次檢驗、臨時檢驗、拖航檢驗、試航檢驗的情形,以及檢驗行為規則。同時明確了船用産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的法定檢驗要求。

  (五)完善了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範制定發佈的程式。由於國家地域遼闊,各地方水域環境不同,船長15米及以下的內河渡船、船長20米以下的普通貨船、12人及以下的載客船舶的法定檢驗技術規範可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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