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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政策解讀

來源:海事局    2018-12-12 10:34:00

  日前,交通運輸部公佈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為便於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航運公司和廣大船員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現就《規則》修改背景和主要修改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改背景
  為落實國務院“一網通辦”工作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啟動了規章梳理工作,要求各部門對規章中存在的可能影響相對人網上辦理相關業務的條款進行調整。經梳理,《規則》部分條款需進行修訂。2018年11月21日,交通運輸部第1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則》修改稿,于2018年11月28日發佈並正式施行。
  二、主要修改內容
  將《規則》中關於要求相對人“到”所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規定,統一修改為“向”所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以便在執行過程中,相對人不必親自到窗口辦理,而是可以通過網路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為今後網上受理系統全面投入應用後,相對人通過網路申請辦理業務提供制度保障。《規則》的修訂不影響目前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辦理流程和有關服務舉措。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在境外建造或者購買並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所轄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買賣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術和其他相關資料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二)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船舶所有人應當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內,或者在船舶國籍證書重新核發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憑原證書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換發證書手續。”。
  (三)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證書污損不能辨認的,視為無效,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所轄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證書遺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書面説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四)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船舶狀況發生變化需改變證書所載內容時,船舶所有人應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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