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9年第17號令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並於2019年6月20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修訂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今年3月,國務院正式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以下簡稱《決定》),對《道路運輸條例》進行修訂,取消了總品質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和駕駛人從業資格證,以及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為貫徹落實《決定》要求,研究修訂相關部門規章,明確取消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形成《道路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部規章修正案,經交通運輸部第12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6月20日公佈實施。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取消了總品質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和駕駛人從業資格證,以及使用總品質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經營許可證。具體如下:
針對取消“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經營許可證”,《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在許可條件和許可程式的相關條款中增加了使用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的規定,並明確了相關條款的適用範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