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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的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9-07-09 16:26:00

  經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9號),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2018年7月,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事項審批,要求建立健全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制度。2019年3月,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第709號令),對《道路運輸條例》進行了修訂,明確使用總品質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以及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審批取消後相關的管理要求。為貫徹落實國發28號文件和國務院第709號令的要求,研究形成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修正案。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一是結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審批制度已經取消,將第十八條中的“資質”修改為“條件”。二是明確對於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總品質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不適用本規定。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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