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高水準開放、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經國務院同意,《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于2018年6月發佈,將國際海運領域“國際海上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兩項業務從負面清單中刪除,至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及其輔助業股比不再受限。2019年3月國務院發佈第709號令,刪除了《國際海運條例》中對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及其輔助業相關股比限制的規定,在法規層面明確了國際海運業及其輔助業的全面對外開放。
《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4年第1號,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令2014年第8號修正)、《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管理辦法》(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年第1號,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令2015年第16號第一次修正,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令2018年第29號第二次修正)是《國際海運條例》的配套規章,主要涉及對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及其輔助業實施審批的具體要求,根據國務院2019年第709號令對《國際海運條例》的修訂情況,不再單獨針對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及其輔助業實施相應審批,而使按照內資與外資一致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經與商務部協商一致,這兩個部令于2019年5月25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