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以下簡稱《規定》)要求,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産整體預控能力,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10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快速發展。截至2018年底,我國內地(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共有24個省份的35個城市開通運營軌道交通,運營線路171條,運營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約212.8億人次。隨著開通運營的城市數量不斷增多、新增運營里程迅速增加以及線網規模持續擴大,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壓力日益加大。對此,《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規定》明確“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對於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風險隱患及時整改”。因此,亟需出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貫徹落實《意見》和《規定》要求,指導運營單位做好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準,防範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26條,包括總則、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綜合要求、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風險分級管控要求。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技術特點和相關行業經驗,將運營安全風險分為設施監測養護、設備運作維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作環境等5大類。要求運營單位結合實際對風險點及可能産生的風險作補充及細化,其中設施監測養護和設備運作維修類風險應細化到各設施設備維修工作單元和崗位,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作環境類風險應細化到崗位或人員的關鍵操作步驟。同時,明確了風險等級劃分、風險辨識、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機制、重大風險監控等要求。運營單位每年應當對所轄線路開展一次風險全面辨識,遇到運營環境發生較大變化、車輛和信號等關鍵系統更新等情形時,應當開展專項辨識。對於重大風險,運營單位負責人應&&組織制定管控措施。
二是規定了隱患排查治理要求。規定了隱患排查、評估、整改、消除的閉環管理工作機制。運營單位應當對照風險數據庫,逐項分析所列風險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産生的隱患,按照“一崗一冊”的要求分解到各崗位。明確了隱患等級劃分、隱患排查方式與頻次、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的治理等內容,並對需要開展專項檢查的場景、緊急情況下安全控制措施等提出要求。對於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運營單位應立即上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掛牌督辦。
三是明確了監督檢查要求。將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從制度建設情況、風險數據庫與隱患排查手冊情況等方面明確了重點檢查內容,提出風險管控措施跟蹤與更新、資訊共用、年度工作情況分析總結與報送等要求,保障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