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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水運局    2019-12-24 08:46: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9年第45號令發佈了《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辦法》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黨的十九大報告將污染防治攻堅戰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三大攻堅戰之一,船舶排放是防治大氣污染的領域之一,船舶靠港期間使用岸電,可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減少噪音污染,是最有效的減排方式。近年來我部大力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先後印發了《港口岸電佈局方案》,修訂了《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和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六單位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共同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工作的通知》,會同財政部出臺了資金獎勵政策,建立健全了標準體系,統一港、船、電技術要求,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中明確了岸電使用要求,岸電推進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強船舶靠港期間大氣污染防治,制定出臺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部門規章,對岸電(受電)設施建設與使用、服務和安全等進行全面、系統的規範和引導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33條,分別是總則、建設與使用、服務和安全、監督檢查、附則。

  (一)關於職責分工。

  依據《港口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部門“三定”職責,《辦法》明確了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和船舶岸電建設、使用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碼頭岸電設施建設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服務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受部委託分別負責長江幹線、西江航運幹線港口和船舶岸電的有關管理工作。

  同時,《辦法》還強化了港口經營人、水路運輸經營者、碼頭項目單位、岸電供電企業等關於岸電建設和使用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二)關於適用範圍。

  《辦法》主要從交通運輸行業節能環保角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口和船舶岸電建設、使用及有關活動進行了規範,並明確了使用範圍。

  關於船舶適用範圍。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國對其內水具有完全的主權,從推進岸電使用的角度,《辦法》對所有在我國境內靠港使用岸電的中國籍和外國籍船舶提出了相同的行為規範要求,第十一條對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規定適用範圍包括中國籍和外國籍船舶。同時考慮到船舶的管理主要由船籍國實施,依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管理實踐,第九條和第十條僅規定了中國籍船舶受電設施的安裝要求。

  關於碼頭的適用範圍。規章落實了《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規定,明確了碼頭工程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港口經營人對已建碼頭逐步實施改造。考慮到油氣化工碼頭安全風險較大,防爆要求高,實踐經驗不足,暫不具備推廣使用岸電的條件,因此未對此類碼頭岸電設施建設進行強制性規定。同時考慮到岸電技術的進步和今後應用的可能,新建、改建、擴建的油氣化工碼頭應當預留岸電設施的空間或通路。

  (三)關於船舶受電設施安裝要求。

  新修訂出臺的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對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提出了要求,《辦法》明確新建和已建中國籍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應當符合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為推進解決具備受電設施船舶較少的問題,《辦法》規定在船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區靠泊的船舶,需要滿足大氣污染排放要求安裝船舶受電設施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安裝計劃並組織實施,這些要求與已發佈的《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中有關船舶受電設施改造的要求保持了有效銜接。

  (四)關於優先使用岸電的要求。

  《辦法》落實了《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船舶靠港後應當優先使用岸電”的規定,明確了在船、岸均具備相匹配的岸電設施,靠泊時間滿足一定要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包括船舶靠港期間使用電能、LNG等新能源、清潔能源作為動力,或者關閉輔機等其他等效措施)的船舶,應當使用岸電;同時,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泊位性質、等級、岸電設施匹配性等合理安排船舶靠泊,為保障船舶使用岸電創造條件。

  (五)關於安全方面的要求。

  為保障岸電設施供電穩定可靠,《辦法》規定碼頭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碼頭工程項目單位或者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碼頭岸電設施檢測技術規範》等相關強制性標準組織檢測,考慮到高壓岸電設施安全性、穩定性要求高,檢測難度大,特別要求需經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機構檢測。同時,規定了船舶、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等相關單位在安全責任劃分、建立制度和操作規程、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要求,鼓勵相關單位購買涵蓋岸電安全責任的相關保險,降低岸電使用的風險。

  (六)關於鼓勵政策。

  《辦法》在相關章節中提出了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出臺政策、船舶靠港用電量不計入港口能耗統計範圍,以及鼓勵相關單位實施優先靠泊、減免岸電服務費、優先過閘、優先通行等措施,進一步鼓勵岸電(受電)設施建設和船舶靠港使用岸電。

  (七)關於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由於碼頭岸電設施向船舶提供電力,也具有供電設施的屬性,其經營行為也屬於電力經營的範疇,因此,規章在附則中還明確了岸電供電品質、供電安全、電力供應與使用、供電價格等應當符合電力、價格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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