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高速鐵路基礎設施運用狀態檢測管理工作,提高檢測、維修和運輸效率,預防事故和減少故障,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我們制定了《高速鐵路基礎設施運用狀態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高速鐵路線路、橋隧、信號、通信、牽引供電等基礎設備的運用狀態,直接關係高速鐵路運營安全。多年來,我國鐵路在基礎設備運用狀態檢測方面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高速鐵路安全運營提供了有力保障。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進一步加強檢測工作,完善檢測體系,提高管理水準,有必要在借鑒相關國家鐵路設備檢測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制定本辦法,強化鐵路監管部門監管職責,鼓勵鐵路運輸企業推廣使用先進設備、優化勞動生産組織、合理安排天窗、提高線路有效運營時間、落實狀態檢測工作主體責任,實現鐵路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高速鐵路基礎設施狀態檢測工作“檢修分開、以檢定修”的理念以及“安全、準確、高效”的指導思想,並提出了科學合理利用天窗,實現高速、及時、精確檢測的要求。
(二)明確了高速鐵路基礎設施狀態檢測工作的技術原則,鼓勵使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方法,要求運用成熟可靠的檢測設備,推廣實時線上監測技術,提高檢測品質和檢測效率。
(三)明確了檢測體系的建設要求,對檢測機構、人員、手段及實現的檢測目標提出了要求。
(四)明確了高速鐵路基礎設施狀態檢測工作相關各方職責,對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管部門在檢測工作中應承擔的職責進行了規定。
(五)明確了高速鐵路各專業的基礎設備狀態檢測的項目及設備配置要求。
(六)明確了對檢測數據進行分析與運用的要求,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建立檢測數據平臺,加強綜合分析處理,並要求利用分析結果指導日常檢查工作。
(七)明確了對行車安全隱患的處置。對未按規定開展檢測,或者檢測中發現危及行車安全的問題未採取措施的,鐵路監管部門對其予以處罰。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相關措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