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取消了“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核發”許可事項,改為由第三方船舶檢驗機構簽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按照行政審批改革要求,我部對《國際船舶保安規則》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的內容主要是:
一是將“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核發”改由第三方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相應增加了船舶檢驗機構的職責。
二是規範了第三方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保安計劃》進行技術審核的工作流程。
三是規範了第三方船舶檢驗機構簽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和《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