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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的決定》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09-28 14:25:00

  為規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工作,加強市場監管,我們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6號重新公佈。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現行《規定》自2004年12月16日公佈,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規定》的頒佈施行,對規範航空運輸市場準入,依法實施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維護航空運輸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及近年來航空運輸市場的不斷變化,部分管理內容急需修改完善。主要是:一是根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民用航空法》也進行了修改。二是現行《規定》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準入後的持續監管內容較為籠統,存在重準入、輕監管的問題,需要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完善退出機制。三是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管理流程,便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更好開展經營活動。

  二、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按照簡政放權、加強監管的要求,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了修改:

  (一)調整許可申請材料。

  一是按照“先照後證”的管理方式,對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材料要求進行了調整,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調整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是根據註冊資本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企業提交驗資報告。

  (二)調整許可證管理相關規定。

  一是取消經營許可證上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重復的內容,即不再載明企業地址、註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等內容,僅保留企業名稱、主運營基地機場和經營範圍等有關內容,減輕企業變更經營許可證的負擔。二是參照工商部門以年度報告代替企業年檢的做法,並借鑒上市公司年報制度,取消了經營許可證的3年有效期限,改為長期有效,通過年度報告加強監管。

  (三)建立報告制度,完善退出機制。

  一是建立年度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相結合的報告制度。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年度報告中對本年度經營活動、重大事項、股東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等持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情況進行説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發生管理層重大變動、決定暫停運營、申請或者被申請破産的,及時向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通過報告制度,強化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營風險評估,搭建市場監管平臺,開展風險預警,加強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市場準入後的持續監管。二是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了經營許可證失效的各種情形,進一步完善相應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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